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備案管理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為加強我市殘疾人專用車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備案管理和服務。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是指供下肢殘疾者單人使用的代步工具。
第三條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簡稱市交警局)負責深圳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道路行駛的管理并制定相關法規。在相關法規出臺之前,市交警局委托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簡稱市殘聯)臨時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備案管理和駕駛員工作,具體實施工作由市殘聯直屬機構市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站負責。
第二章 車輛、駕駛員管理
第四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廣東省和本市的其他有關規定,車輛顏色統一為紅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裝、拼裝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或者增加附屬設施。
第六條 使用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駕駛員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 年滿16周歲并在70周歲以下;
(二) 經指定的康復機構體檢證明下肢確有殘疾,上肢功能正常,心、肺、血壓和精神正常,聽、視力良好,無赤、綠色盲和其他妨礙正常駕駛的疾病。
第七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委托市殘聯)核發備案證,須持有備案證方可上路行駛。
第八條 符合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規定的殘疾人,必須參加市殘聯組織的培訓,學習和掌握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相關駕駛技術和有關法規,經考試合格后,方可申請辦理駕駛員備案證。
第九條 辦理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備案證,必須提供下列資料:
(一)購車發票,廠家出具的車輛說明書注明為殘疾人專用車并符合有關規定;
(二)由駕駛員戶籍所屬區殘聯辦理認定的《深圳市殘疾人專用車駕駛員備案登記表》,非深戶籍殘疾人需提供所居住地的區殘聯出具的有關證明和登記表格;
(三)申領者身份證復印件(審驗原件);
(四)殘疾人證復印件(審驗原件);
(五) 體檢證明(體檢由市聯福中醫康復中心門診部負責);
(六) 駕駛培訓考試合格證明;
(七) 本人一寸免冠照片六張。
第十條 任何單位購置殘疾人專用車輛需提供殘疾人駕駛員名單,并同時辦理車輛及駕駛員的備案手續。單位購車必須派專人負責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及駕駛人員的管理。
第十一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轉讓、過戶,以及單位所屬車輛更換駕駛員時,應到市殘疾人用品用具服務站辦理駕駛員備案證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道路上行駛,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備案證丟失者,需登報掛失,并及時補辦備案證。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第十五條 市交警局與市殘聯將根據國家或本市非機動車管理相關法規的出臺,對本實施細則作出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