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高校畢業生求職
一、深圳市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
(一)補貼對象、條件和標準。
在畢業年度(畢業當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內,有創業意愿并積極求職或開展創業準備的下列本市高校畢業生,可申請一次性1500元的求職創業補貼:
1.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
2.殘疾高校畢業生;
3.在學期間已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
(二)申請、審核及發放。
1.補貼申請
符合條件的本市高校畢業生可通過信息系統(https://sz12333.gov.cn/ggjyfw/)提出補貼預申請或者直接向所在高校提出補貼申請,并向所在高校提交以下申請資料:
(1)《深圳市高校畢業生求職創業補貼申請表》;
(2)本人身份證和個人銀行賬戶;
(3)城鄉困難家庭高校畢業生提供城鄉低保證(含深圳市低保邊緣證)、五保供養證、特困職工證、扶貧卡和零就業家庭證明;殘疾高校畢業生提供殘疾人證(以上證件應在有效期內并由鄉鎮以上政府出具,鄉鎮以下機構出具的還需提供鄉鎮以上政府授權辦理的證明材料);在學期間已獲國家助學貸款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國家助學貸款合同或其他相關貸款證明資料 (以上材料留存復印件)。
※注:市外高校與本市聯合建立的分校、研究生院等為高校畢業生辦理申請求職創業補貼時,須提供校本部出具的未受理求職創業補貼申請的證明文件。
2.審核
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核。初核通過的,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區(新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也可委托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復核。
3.公示
復核后,區(新區)或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擬補貼的對象和金額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但經過調查不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通過,予以支付。公示有異議,且經過調查存在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的,復核不通過,不予支付。
4.發放
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復核通過后5個工作日內按規定程序將求職創業補貼撥入高校畢業生的個人銀行賬戶。
二、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實名登記
(一)自愿接受公共就業服務的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可登錄“深圳市公共就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信息系統)自助辦理離校未就業實名登記(以下簡稱“實名登記”)。本人信息已在本市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數據庫內的,信息系統直接比對核實身份,補充更新相關信息項后即完成實名登記;本人信息不在數據庫內無法直接進行比對核實的,由本人前往戶籍地或者居住地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窗口辦理。
(二)窗口辦理時應當填報《深圳市高校畢業生實名登記表》,提交本人畢業證書、身份證和戶口本(非本市戶籍無需提供戶口本,以上材料核驗原件后留存電子掃描件)。對于資料齊全可當場核實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身份的,街道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當場核實并出具確認書;對于資料齊全但無法當場核實的,應當出具受理回執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對于資料不齊全的,應當出具《一次性補正材料告知書》。
三、其他事項
(一)高校畢業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專及以上統招畢業生。
(二)本市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統招畢業生和本市生源在市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統招畢業生。
(三)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是指自畢業證發證之日起24個月內未實現初次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包括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即“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一村一名大學生工程”、“大學生充實社區服務”、“三支一扶計劃”、“農村義務階段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農村教師資助行動計劃”)服務期滿后兩年內尚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初次就業指畢業離校后按規定首次參加社會保險。
(四)應屆高校畢業生是指畢業學年內和自畢業證發證之日起12個月內的畢業生,包括本市高校畢業生中參加省級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就業專項計劃服務期滿后12個月內的畢業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