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和社會保障廳文件
浙勞社就[2000]2號
關于印發《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地、縣(區)勞動局(人事勞動局),省直及中央駐浙各單位:
現將《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貫徹執行。
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工作,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轉變職能、強化服務功能的需要。通過實行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為用人單位在勞動保障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利用等方面提供社會化服務,有利于規范用人單位的勞動工資管理,減輕用人單位用于勞動保障事務方面的人力和精力,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深化勞動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積極的意義。各地、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積極穩妥地開展這項工作,使之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規范。
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深化用人單位勞動制度改革,強化勞動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服務功能,為用人單位勞動工資管理、人力資源開發利用提供社會化服務,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是指在國家勞動保障、法規和的指導下,充分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和勞動者擇業自主權,由勞動保障部門接受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個人的委托,為其在勞動保障事務方面提供社會化的管理和服務。
第三條 省、市(地)、縣(區)勞動保障部門所屬服務機構為本行政區內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的工作機構。
第四條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的主要對象是浙江省境內各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鄉鎮(區街)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其他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各類流動人員、出境就業人員、出國留學人員及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認可的其他人員。
第五條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的主要內容:
1、 勞動保障方面的政策咨詢與規劃。向委托代理單位或勞動者提供國家勞動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咨詢服務;協助委托單位進行勞動工資管理的規劃設計,幫助制訂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時休假、職工獎勵、職工等制度。
2、 代辦招工招聘手續。根據委托單位的用工需求,代擬和代發招工招聘啟事,組織報名、考核、考試及素質測評;為錄用人員辦理招工招聘錄用手續;為使用跨地區流動就業人員辦理《浙江省外來人員就業證》。
3、 檔案管理。管理委托單位員工的人事檔案、考績檔案;出具以檔案材料為依據的有關證明等。
4、 提供職業技能培訓信息。根據委托單位對員工素質和職業技能的要求及實行就業準入相關職業(工種)的需要,介紹委托代理人員到相應的培訓機構接受崗位知識及職業技能培訓。
5、 代辦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申報手續。為委托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辦理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認定及職稱資格考試報名、晉升推薦等。
6、 為委托單位簽訂、續簽及變更勞動合同提供指導服務,辦理代繳、代轉各項社會保險事務。
7、 為委托單位解除(聘)和合同期滿終止人員提供再就業指導服務。
8、 按照有關規定,為委托代管人員代辦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轉移等相關事宜。
9、 根據委托單位的要求,提供與勞動保障相關的其他具體事務等。
第六條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可由單位集體委托代理,也可由個人委托代理;可全權委托代理,也可單項或多項委托代理。
第七條 由單位辦理委托代理,須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提供單位有效證件(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委托代理人員名冊、勞動合同等有關材料,并提交代理申請書和委托代理項目,經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認可,雙方簽定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協議書,確立代理關系。協議書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及代理期限。
第八條 勞動者個人辦理委托代理,須向所在地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提交代理申請書,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與代理項目有關的證明材料。經審定后,雙方簽訂個人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書,確立代理關系。
第九條 各級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對委托單位和勞動者負有宣傳、指導和監督其貫徹執行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職責。在工作中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勞動保障事務代理聯系制度、走訪座談制度和情況反饋制度,切實維護委托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條 委托單位應自覺貫徹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認真履行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書中所簽定的各項義務,并如實提供委托代管人員的工作表現和考績獎懲等材料,以便入檔。
第十一條 委托單位或勞動者需續簽或終止代理協議,應在原代理協議期滿前一個月內,攜帶協議書及有關材料到原簽約機構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如逾期則自行終止代理關系,退回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受委托開展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業務,按照有關規定或雙方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
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協議書(樣本)
代理機構: (簡稱甲方)
委托單位: (簡稱乙方)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就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咨詢代理(以下簡稱勞動保障事務代理)訂立協議如下:
一、 根據乙方委托,甲方同意為乙方提供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
二、 甲方可為乙方提供下列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服務內容:
1、 勞動就業政策咨詢;
2、 幫助用人單位建立勞動合同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工時休假、職工獎懲、職工培訓等各項勞動規章制度;
3、 指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代辦勞動合同鑒證;
4、 協助做好員工招聘、人才引進工作,推薦介紹合格員工,代辦招工錄用手續,調、退職工檔案;
5、 代管、代建職工檔案,代繳各項社會保險,并按規定調整檔案工資;
6、 為代管檔案人員出具相關證明,出國政審;
7、 協助處理勞動爭議、工傷事故等;
三、乙方認定,需甲方為其提供本協議第二條中 等項勞動保障事務代理。
四、甲方有如下義務和責任:
1、 甲方以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依據,承擔乙方要求勞動保障事務代理項目的具體業務;
2、 甲方認真做好乙方勞動保障事務代理項目中規定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五、乙方有如下義務和責任:
1、 應安排專人負責與甲方的聯系,辦理有關代理事宜。
2、 負責對本單位員工的日常管理、聘任考核,及時提供委托代理人員的有關材料,以便歸檔;
3、 乙方如工商登記變化或其他變化,應及時通知甲方;
4、 根據委托代理內容,及時向甲方支付有關服務費用。
六、甲方不負責乙方除勞動保障事務代理協議項目以外的其他管理責任。
七、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協議期滿,雙方應提前一個月商議終止或繼續協議,以利于做好交接工作。
八、乙方按委托代理項目和人員每人每年 元向甲方支付服務費,自協議簽定后五日內一次付清。
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十、協議中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簽定補充條款,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十一、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 (日期) 乙方(蓋章): (日期)
代表(簽字): (日期) 代表(簽字): (日期)
2000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