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下午,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通報調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繳存下限為2100元,上限不得超過27960元,從7月1日起執行。
根據廣州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2019—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單位及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各為5%,上限各為12%,具體繳存比例由單位和個人自行選擇。同一單位原則上只能選定一個單位繳存比例,個人繳存比例應當等于或高于單位繳存比例。繳存比例取1%的整數倍。
該《通知》明確,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2018年職工個人月平均工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計算。
2019年1月1日以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2019年1月1日以后新調入的職工,從調入當月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以其調入當月工資作為繳存基數。
繳存基數不低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2100元(根據廣東省相關規定調整),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7960元。
職工繳存基數等于本市現行最低工資標準的,單位應當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職工本人同意,個人繳存部分可以免繳。
繳存住房公積金確實有困難的單位,可按現行規定向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低于5%)或者緩繳申請,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
繳存單位應當在201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年度調整手續,在此期間未完成年度調整的,應當繼續按上一繳存年度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按時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視作連續繳存;若因單位未連續繳存而影響職工申請住房的,由單位承擔責任。
為保證繳存的連續性,已與原單位終止未重新
逾期仍未辦理年度調整的單位,只有在完成年度調整后,才能按照申報的繳存基數和繳存比例匯繳、補繳新繳存年度的住房公積金。
單位應當于每月發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日內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住房公積金專戶內。因延期繳存而產生的相關責任由繳存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