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
(1989年1月20日)
1.集體企、事業單位應否執行本規定?
答:應執行本規定。《規定》中的“企業”系指我國境內全民、集體企業、中外合資、合作、獨資企業,鄉鎮企業,農村聯戶企業,私人企業和城鎮街道企業等。
2.軍隊系統的單位是否執行本規定?
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是一個行政性的法規,軍隊系統的單位可參照執行。
3.單位實行承包或租賃后,單位領導人應否執行本規定?
答:單位實行承包或租賃只是經營形式的改變,單位領導人仍應執行本規定。
4.如何理解“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
答:實行行勞動合同制的女職工,在合同期未滿的情況下,任何企業和個人都不得以懷孕、生育和哺乳為由,解除其勞動合同。
5.如何理解“礦山井下作業“?
答:礦山井下作業系指常年在礦山井下從事各種勞動。不包括臨時性的工作,如醫務人員下礦井進行治療和搶救等。
6.什么是國家規定的第三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
答:是指國家標準《體力勞動強度分級》(GB3869-83)中規定的第Ⅲ、Ⅳ級的體力勞動強度。體力勞動強度的大小是以勞動強度指數來衡量的,勞動強度指數是由該工種的平均勞動時間率,平均能量代謝率兩個因素構成的。勞動強度指數越大,體力勞動強度也越大。反之,體力勞動強度就越小。標準中規定:勞動強度指數小于15,體力勞動強度為Ⅰ級;大于15,小于20,為Ⅱ級;大于20,小于25,為Ⅲ級;大于25,為Ⅳ級。若需了解某工種勞動強度的大小,可請當地勞動部門勞動安全衛生檢測站實地測量和計算。
7.什么是夜班勞動?
答:夜班勞動系指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間從事勞動或工作。
8.如何理解“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答:一般都應執行本規定。對于女職工比較集中的企業,不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確有困難的,請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暫放寬執行,但要在較短時間內積極創造條件實施本規定的要求。
9.如何理解“孕婦產前檢查算作勞動時間”?
答:為了保證孕婦和胎兒的健康,應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做產前檢查。女職工產前檢查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曠工處理。對在生產第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10.如何理解產前休假15天的規定?
答:女職工產假90天,分為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
11.休產假能否提前或推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是否能延長寒暑假休假時間?
答: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至于教師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能否延長寒暑假的時期,則由主管部門確定。
12.按原規定休56天產假的女職工,1988年9月1日還在休產假者,如何計算產假?
答:應按本規定休產假90天計算。
13.女職工流產應休息多長時間?
答:女職工流產休假按勞險字〔1988〕2號《關于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執行,即“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期滿4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14.本規定發布前哺乳期有10個月的,也有18個月的,是否都應按本規定執行?
答:凡哺乳(包括人工喂養)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女職工都應按本規定執行。企、事業單位有條件的,也可適當延長哺乳期。
15.哺乳期滿,有的嬰兒身體特別虛弱,或正值夏季,可否適當延長哺乳期?
答:女職工哺乳嬰兒滿周歲后,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時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2個月。
16.如何理解勞動部門對執行本規定的權力?
答:各級勞動部門對本規定的實施有監督檢查權。當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部門應受理女職工的申訴。
17.如何理解女職工違反了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
答:女職工違反了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生育待遇應按照計劃生育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