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經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于2020年2月1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2月1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依法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
(2020年2月1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黨中央及省委、市委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決策部署,全力做好當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落實最嚴格的防控措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規的有關規定和廣東省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要求,結合深圳實際情況,在疫情防控期間,作如下決定:
一、疫情防控工作應當堅持在黨的領導下,貫徹依法依規、科學防治、精準施策、高效有序、聯防聯控、公開透明的原則,組織最強工作力量、動員最廣大市民群眾、采取最有力措施、執行最嚴格要求,構筑起群防群治最嚴密防線。
二、疫情防控期間,建立市、區、街道三級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代表本級政府發布、實施疫情防控相關決定、命令;市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指揮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區、街道疫情防控指揮機構負責組織、落實轄區內疫情防控工作。
衛生健康、發展改革、應急管理、、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保障、交通運輸、商務、口岸、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市場監管、海關等行政部門在本級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和上級行政部門的領導、指揮下,做好疫情防控的有關工作。
三、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在救治、衛生防疫、隔離觀察、物資保障、交通運輸、社區管理、市場管理、場所管理、生產經營、保障、市容環境等方面,依法采取臨時應急處置措施,發布疫情防控的決定、命令,制定和發布相關工作規范。
街道疫情防控指揮機構負責轄區內應急處置措施和疫情防控決定、命令的具體實施,并組織社區工作站、社區健康服務機構、社區警務室等機構開展疫情群防群治工作。
四、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制定有關防控,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自疫情發生地來本市人員以及其他疫情相關人員采取集中隔離治療、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防控措施,可以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的居住場所、辦公場所、住宅樓、小區等進行隔離管理,對轄區內小區、城中村、停車場等進行封閉管理。
有關部門和社區基層組織應當對被實施集中隔離治療、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者以及實施隔離管理區域的居民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和健康管理。提供物業服務的企業或者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經定點醫療機構治愈出院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觸者、自疫情發生地來本市人員以及其他疫情相關人員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期滿后,由相關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街道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出具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可以作為其正常入學、返崗、、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等證明文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控制為由拒絕和歧視疫情相關人員。
五、在疫情防控期間,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作出停工、停業、停課、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疫情危害的場所、停止人群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等防控措施;可以根據疫情防控需要,組織公安、衛生健康、交通運輸、應急管理等行政部門在全市道路設置防疫檢查站,組織開展過往人員、車輛排查、監測、采集、管制等防控措施。
六、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在必要時可以依法向轄區內單位或者個人征用疫情防控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要求相關企業組織相應的疫情防控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的生產、供給。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應當向被征用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應急征用憑證,并依法予以歸還或者補償。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應當加大統籌力度,優先滿足一線醫護人員和救治病人對疫情防控物資的需要。
七、全市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以及其他用人單位對本單位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實承擔主體責任,應當為員工創造和提供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對重點人員、重點群體、重要場所、重要設施實施嚴格管控,組織員工開展自我防護和防疫措施,保障員工健康。
各類產業園區、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做好園區、開發區內各項疫情防控工作。航空、鐵路、軌道交通、長途客運、水路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務單位應當采取消毒通風、體溫監測、人流控制等必要措施,確保機場、車站、碼頭、服務區等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各項疫情防控措施有效落實。
八、停工停業期滿后擬復工復產的,各用人單位應當明確疫情防控的內部責任機制,按照規定要求建立疫情防控管理體系,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和工作措施,做好辦公場所清潔消毒和防控物資保障等工作,確保防控機制到位、員工排查到位、設施物資到位和內部管理到位,并按照規定要求向所在轄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報備后,方可復工復產。
九、全市各級各類學校的開學時間和條件,由市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確定。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檢查。
十、在本市居住、工作、學習、旅游以及從事其他活動的個人,應當增強法治意識,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履行下列疫情防控義務:
(一)嚴格遵守出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含出租車)佩戴口罩等有效防護裝備的規定;
(二)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開展的有關流行病學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集中隔離治療、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預防控制措施;
?。ㄈ┌凑找幎ㄒ笊陥髠€人健康、旅行史、密切接觸史等相關信息;
?。ㄋ模┳袷胤伞⒎ㄒ幒鸵咔榉揽氐钠渌幎?。
十一、市疫情防控指揮機構根據疫情防控需要,與粵港澳大灣區及相關城市建立疫情防控合作機制,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協同,共同做好疫情聯防聯控。
各級疫情防控指揮機構應當建立相關部門疫情信息互通互報制度,加強信息共享。
市衛生健康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發布疫情相關信息以及預警信息等。
十二、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掌握、誰管理;誰泄露,誰擔責”的原則,加強疫情相關人員信息管理。因疫情防控需要通報相關人員個人信息的,對姓名、住址、聯系電話、工作單位等個人隱私信息應當進行加密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索取、傳播、發布與疫情防控無關的個人信息,不得泄露疫情相關人員的個人隱私信息,不得將疫情相關人員信息用于與疫情防控無關的用途。
十三、在疫情防控期間,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以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流行病學調查;需要協查的,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并通過大數據比對等方式,協助提供相關人員信息。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病原攜帶者、疑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觸者、自疫情發生地來本市人員以及其他疫情相關人員拒不配合開展集中隔離治療、集中或者居家隔離醫學觀察等預防控制措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采取強制隔離措施。
十四、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加大市場供應保障、監管和執法力度,禁止活禽交易和野生動物經營活動,全面推行肉品冷鏈銷售,堅決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查處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違法行為。
十五、公安機關在疫情防控期間應當依法從嚴從重從快打擊拒不執行疫情防控的有關決定或者命令,生產、銷售偽劣口罩、防護服、護目鏡等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和其他醫用物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以及侵犯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干擾醫療機構工作等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全力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順利開展。
十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積極履行職責,依法處理各類疫情防控相關民商事糾紛,依法嚴懲各類妨礙疫情防控的犯罪行為,為疫情防控及時提供司法保障。
十七、市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可以指定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負責相關疫情防控捐贈工作,明確捐贈物資的質量要求、捐贈款物的分配機制,保障捐贈款物的及時交付使用。單位或者個人直接向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等疫情防控單位捐贈的,受贈單位應當將情況報政府指定機構備案。紅十字會等慈善組織依法開展疫情防控捐贈工作。
受贈單位應當向社會公示捐贈款物的接收和發放情況,確保接收、支出、使用及其監督全過程公開、透明、高效、有序。
十八、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網絡數字政務服務的作用,加強業務協同辦理,優化政務服務流程,提供線上政務事項辦理服務。
在疫情防控期間,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適當簡化應急防控物資政府采購流程,提高防控物資采購效率,保障物資供應。
十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落實有效措施,統籌抓好改革發展穩定各項工作,對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政策扶持,支持企業共渡難關,保障生產生活平穩有序和經濟穩定發展。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參加疫情防控一線工作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工作人員,根據實際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另行確定。
二十、各級疫情防控指揮機構和有關單位應當充分利用各類媒介平臺,以靈活多樣的宣傳形式,大力宣傳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疫情防控的有關規定以及疫情防控防護知識,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支持配合,努力營造全民參與、群防群治、共建共享的濃厚氛圍,凝聚起心往一處想、勁往一處使、萬眾一心抗擊疫情的強大正能量,共同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二十一、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黨中央、省委和市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不力的,對不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本位主義嚴重的,對不敢擔當、作風漂浮、推諉扯皮的,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失職瀆職的,要依紀依法懲處。
二十二、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拒不執行市、區疫情防控指揮機構發布的決定、命令,不配合有關機構依法開展的調查、檢驗、隔離等防控措施,故意隱瞞、編造、泄露相關信息,或者有其他妨礙疫情防控工作違法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將其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采取懲戒措施。
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依法開展疫情防控工作的監督,督促有關方面落實疫情防控的各項措施;各級人大代表應當積極參與、齊心協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在助力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中發揮代表作用,貢獻代表力量。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終止日期由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