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經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于2020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0年4月1日
深圳經濟特區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條例
(2020年3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有效防范重大公共衛生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和、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一)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環境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
(二)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的陸生野生動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動物及其制品。
第三條 可以食用的動物包括:
(一)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的豬、牛、羊、驢、兔、雞、鴨、鵝、鴿、鵪鶉以及該目錄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為目的飼養的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規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動物。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交易服務。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繁育、飼養禁止食用的動物;因科學實驗、公眾展示、寵物飼養等非食用性利用繁育、飼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內容的廣告,不得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制作餐飲招牌或者菜譜。
第八條 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作為藥品使用的,應當遵守有關藥品管理的法律、法規。
禁止以藥膳名義食用或者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
第九條 推行可食用動物冷鏈配送。
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屠宰家禽家畜;
(二)銷售私自屠宰的家禽家畜;
(三)以提供食用為目的向消費者銷售家禽家畜活體。
第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工作的領導,組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協調配合,加大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力度。
第十一條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野生動物的保護、人工繁育、人工飼養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對在商品交易、餐飲等場所和網絡交易平臺從事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生產、經營、廣告宣傳等活動以及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實施監督管理。
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流動商販以及在臨時交易場所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衛生健康、海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實施本條例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 相關部門、各級各類學校、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媒體等應當積極開展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動物的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全體市民應當增強生態環境保護和公共衛生安全意識,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養成科學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第十四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經許可在深圳經濟特區從事野生動物繁育、飼養,因實施本條例被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許可造成損失的,由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在餐館、酒樓、食堂等場所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制品,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
(一)食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對食用者每人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
(二)食用明知是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對食用者每人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對組織食用者從重處罰。
在前款規定場所以外違反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及其制品和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一)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二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
(二)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為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提供場所或者交易服務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明知行為人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從重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由規劃和自然資源、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和違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相關許可證:
(一)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繁育、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二)以提供食用為目的繁育、飼養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其他禁止食用的動物,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發布含有宣傳、誘導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內容的廣告的,由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以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名稱、別稱、圖案制作餐飲招牌或者菜譜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拆除、銷毀相關招牌或者菜譜,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以藥膳名義食用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以藥膳名義生產、經營禁止食用的動物及其制品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動物和違法所得,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價值或者貨值金額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私自屠宰家禽家畜的,并處沒收屠宰工具和設備。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由相關部門依照規定將違法行為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實施懲戒措施。
第二十五條 對本條例規定的罰款處罰,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市場監管、城管和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制定具體實施標準。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經濟特區禁止食用野生動物若干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