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忘給員工簽字?一時疏忽造成企業損失
因工資待遇談不攏,員工打算辭職,但入職近10個月,公司一直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簡單,但公司是否要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賠償多少,是否要考慮到因疫情停工停產期間公司按時足額給湖北籍員工發工資的情誼,都需要調解員釋法并從雙方角度分別勸解。日前,勞資雙方共同來西鄉街道勞動辦申請調解,寶安區西鄉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并成功化解糾紛。
【案情】
周雙(化名)于2019年7月27日入職于某公司,職位為機修師傅,月工資為70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2020年1月12日請假回家。周雙老家位于湖北黃岡地區,受疫情影響,直到今年三月本地區不再封城后才回到復工。從周雙入職后,公司一直正常向他發放月工資,包括疫情期間。今年5月17日,公司方遲延要求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勞資雙方因為工資金額和賠償的問題發生爭議。
【調解過程】
周雙稱,他于2019年7月27日入職,月工資7000元,公司在自己入職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有錯在先。此外,他在工廠工作近10個月,屬于熟練的師傅,按照其現有技術水平,要求8000元的月工資并不過分,這是行業平均水平。如果公司方不同意加工資,他自愿申請離職,但要求公司支付不簽訂勞動合同9個月的雙倍工資即7000*9=63000元。
公司方認為,周雙入職后,公司已經擬好了勞動合同,但是老板放在資料柜里忘記給員工簽字了,員工工資按月及時發放,即使在疫情最嚴重的今年2、3月停工停產階段,都按照國家法規支付了員工工資。但周雙不懂感恩,今年5月以公司不簽訂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增加工資福利待遇,屬于要挾,公司方不愿意支付雙倍工資。此外,聽宿舍的其他員工說,周雙在2012年曾以同樣的手段在別的公司賺到了價值一部車的賠償金,屬于職業碰瓷人,因此己方更不可能支付雙倍工資。
西鄉商會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員聽了當事雙方的陳述后,針對雙方的事實及觀點進行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的普及: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根據以上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后的其它9個月的2倍工資,即除了已經支付的工資外另外支付每月1倍的工資金額給勞動者。
對于雙方終止,是勞動者先提出辭職的,所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3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方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或賠償,只需要按照打卡記錄結算工資即可。
聽了調解員對于法條和責任的闡述,公司方對于因為自己的疏忽大意沒有和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懊悔不已,對于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也表示愿意承擔,但希望勞動者能夠看到疫情期間公司的訂單量急速下降,卻還是按時足額給勞動者發放工資的誠意和社會責任感。公司方愿意拿出28000元賠償給勞動者,另外5月份勞動者出勤15天,公司愿意給勞動者正常支付5月整月的工資7000元并繳納和公積金;希望員工也要體諒公司的難處,做出讓步,即使仲裁拿到了法定賠償,但是耗時耗力,也影響員工未來在該行業的。
周雙表示,自己看到了公司的誠意,認為公司的人事雖然因為過失不簽訂勞動合同,但疫情期間停工停產,損失很大,對于湖北籍員工工資卻一分不少,很是難得。但自己上有老下有小,供房供車壓力很大,希望拿到匹配的工資和待遇,既然雙方無法談攏,也愿意對老東家做出讓步,同意按照公司方的賠償方案調解。
【調解結果】
最終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書:由公司方在三個工作日內支付包括未結工資和雙倍工資在內的共計35000元給勞動者,雙方了結此糾紛。
【法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一個月內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每月二倍的工資。
寶安日報記者 羅慧怡 通訊員 趙錦鳳 樊宗倉 文/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