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管轄權易引發“搶跑道"
“新解釋”第四條主要是明確管轄權,“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夏湧律師說,這樣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完全正確的,但對異地打爭議官司的用人單位或職工來說,一旦仲裁裁決下來,有的職工或用人單位為節約打官司成本,即便勞動仲裁裁決有利于己方,但為了起訴或上訴時不去異地打官司,往往會“搶跑道”——搶先在自己所在地起訴或上訴,以此搶得受理的優先權。如果對方未起訴或上訴,則考慮屆時撤訴;如果對方起訴或上訴,由于“后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官司勢必移交到先受理的人民法院開打。
夏湧律師認為,雖然這一規定有可能使異地勞動爭議案發生“搶跑道”事件,增加案件的受理量,但厘清了程序,也就避免了異地官司中可能存在的訴訟機構之間的“太極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