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地有了明確規定
“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上海市匯業律師事務所蔡蘊華律師在解讀“新解釋”第三條時表示,在以往勞動爭議涉及管轄地時,發生過爭議。比如,本報信訪室曾接待過一位廚師,他的勞動合同是在閘北區(注:現為靜安區)簽訂的,而用人單位所在地在閔行區,履行勞動合同的地點則在長寧區某大學食堂。像這樣的案件,勞動者既可以選擇在勞動合同履行地打官司,也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打官司。如果履行地不明確的,按“新解釋”,勞動者只能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打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