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期限有哪幾種?
4月1日,來蓉務工人員小王來電咨詢,稱自己剛入職一家勞務公司擔任會計一職,勞務公司負責人在與其訂立勞動合同時說,勞動合同的期限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即勞務公司承包的某個工地完工時止。小王不明白,自己以前在其他單位入職都是明確簽訂幾年的勞動合同,而這次與公司簽訂的是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請問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幾種?
針對小王咨詢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四川省律師協(xié)會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yè)委員會、四川宏坤律師事務所向麗瓊律師。向律師解答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的期限有三種。具體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三種期限的勞動合同具體內容如下: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有確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xù)訂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yè)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三)連續(xù)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續(xù)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終止條件的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當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完成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