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重新的;應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待遇的;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的;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解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養老、、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金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待遇的,屬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用人單位、經辦服務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參保及待遇領取人員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其列入社會保險嚴重失信人名單:
······
?。ǘ┮云墼p、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違規參加社會保險,違規辦理社會保險業務超過20人次或從中牟利超過2萬元的;
(三)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數額超過1萬元,或雖未達到1萬元但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ㄋ模┥鐣kU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領、多領社會保險待遇超過6個月或者數額超過1萬元,經責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簽訂還款協議后未按時履約的。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社會保險基金是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生育保險基金等依法籌集并應當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
《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條例》第六十一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冒用他人證件、虛構等手段辦理社會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辦理,將有關情況記入其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處涉案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定期領取傷殘津貼的人員或者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供養親屬,應當每年通過領取待遇資格認證,方可繼續領取。有關人員喪失領取待遇資格的,應當及時報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未及時報告導致多發相關待遇費用的,應當及時退還;存在騙取工傷保險待遇情形的,依照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騙取工傷保險待遇,醫療機構、康復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騙取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還,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就業或參軍的;(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五)死亡的?!?/span>
《關于印發〈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經辦規程〉的通知》(粵人社規〔2019〕27號)第五十一條:已按月領取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查處侵害社會保險基金行為辦法〉的通知》(粵人社規〔2020〕50號)第十八條:參保人死亡后,其親屬未及時報告導致多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調查處理過程中,可以通過持有參保人社會保障賬戶或者獲取多發待遇的人員依法采取追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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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或者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其行為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按照原繳費渠道予以退還。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按照違規人數每人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一條:依法不應當享受或者超出應當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予以追回。采取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養老保險待遇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養老保險待遇,并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若干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用人單位弄虛作假,為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辦理失業保險參保手續,尚未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按照違規參保人數每人五千元的標準分別處以罰款;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對用人單位和違規參保人分別處已支付失業保險待遇五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