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該法將于12月1日起施行。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在刑事犯罪案件中占據很大比重,犯罪分子利用新型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利用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網絡黑灰產業交易等實施詐騙,鉆管理漏洞,組織化、鏈條化運作,跨境跨地域實施,已經成為當前發案最高、損失最大、群眾反響最強烈的突出犯罪,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堅決打擊治理,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
電信網絡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通過遠程、非接觸等方式,詐騙公私財物的行為。
有關部門和單位、個人應當對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基礎電信企業和移動通信轉售企業應當承擔對代理商落實電話用戶實名制管理責任,在協議中明確代理商實名制登記的責任和有關違約處置措施。
銀行業金融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為客戶開立銀行賬戶、支付賬戶及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和與客戶業務關系存續期間,應當建立客戶盡職調查制度,依法識別受益所有人,采取相應風險管理措施,防范銀行賬戶、支付賬戶等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活動。
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為用戶提供下列服務,在與用戶簽訂協議或者確認提供服務時,應當依法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務。
公安機關接到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報案或者發現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偵查。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等規定,規范個人信息處理,加強個人信息保護,建立個人信息被用于電信網絡詐騙的防范機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買賣、出租、出借電話卡、物聯網卡、電信線路、短信端口、銀行賬戶、支付賬戶、互聯網賬號等,不得提供實名核驗幫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上述卡、賬戶、賬號等。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幫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策劃、實施、參與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為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相關幫助的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以外,造成他人損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方面的制度措施不夠充分,金融、通信、互聯網等行業治理存在薄弱環節,需要進一步建立完善各方面責任制度,形成協同打擊治理合力。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專門為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制定的‘小切口’法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要求、人民意愿和實踐需要,將為打擊遏制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提供有力有效的法治保障。”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側重前端防范源頭治理綜合治理
王愛立介紹說,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總體上有三個特點——快、防、準。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在立法技術上是“小快靈”,體現“小切口”,對關鍵環節、主要制度作出規定,建起四梁八柱。條文數量不求太多,立法進程快,體現急用先行,進一步豐富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形式。
有關依法打擊電信網絡詐騙、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責任,刑法已作出多次修改完善,法律手段總體上較為充足。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強化系統觀念,立足源頭治理、綜合治理,側重前端防范,主要是按照完善預防性法律制度的要求,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發生的信息鏈、資金鏈、技術鏈、人員鏈等各環節,加強防范性制度措施建設,深入推進行業治理,強化部門監管責任和企業社會責任,變“亡羊補牢”為“未雨綢繆”,變重“打擊”為“打防管控”并重。
王愛立說,反電信網絡詐騙法是新型領域立法,立法過程中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和結果導向,作為一部專項急需立法,必須立足實踐需要,采取各項有力措施,賦予執法機關職權和企業責任,同時必須堅持精準防治,防止“一刀切”,依法保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
強化行業治理壓實企業社會責任
電信網絡詐騙分子實施詐騙活動,離不開金融、通信、互聯網,他們利用這些技術和服務實施騙術、轉移資金等,鉆行業管理漏洞,采取各種包裝手法逃避打擊。因此,加強對這些行業領域的治理是防范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關鍵和重點,也是難點。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針對電信網絡詐騙的各環節進行針對性制度設計,加強行業治理,壓實企業社會責任。在總則中規定,各單位應當加強內部防范,特別是電信企業、銀行、支付機構、互聯網企業等在反詐工作中要承擔風險防控責任,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安全責任制度。
從源頭上防范電信網絡詐騙,加強對電話卡、銀行卡、互聯網賬號管理十分關鍵。對此,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進一步明確實名制要求,特別是為保證對涉詐異常電話卡、賬號在使用環節的“實人實操”,規定可以重新實名核驗,并根據風險情況采取相應限制、暫停服務等措施;對辦理電話卡、金融賬戶的數量進行合理限制,有針對性地完善物聯網卡銷售、使用監測制度等。
規定企業對各類涉詐信息、活動的監測處置責任。比如,銀行要履行反洗錢、反詐職責,建立盡職調查制度,對涉詐異常銀行卡、可疑交易等進行監測處置;電信企業要對涉詐異常電話卡、改號電話、GOIP等非法設備等進行監測處置;互聯網企業要對涉詐互聯網賬號、App、網絡黑灰產業進行監測處置,按照國家規定,履行合理注意義務,防范其相關業務被用于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等。
此外,要求加強對App、域名解析、域名跳轉等網絡資源規范管理,強化各行業涉詐違法犯罪線索、風險信息、黑樣本數據信息共享。同時,規定了企業違反上述規定的法律責任。
增強宣傳效果明晰監管職責
加強有針對性的宣傳教育和防范預警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的重要實踐經驗。在總結經驗基礎上,反電信網絡詐騙法對有關制度作了針對性規定,有的還很具體和明確,目的是打造“全社會反詐”,切實提升防范效果。
王愛立說,反電信網絡詐騙法為各個方面的主體規定了宣傳防范責任,包括各級政府和部門,有關基層組織、企業,信息服務單位等,還規定了社會面上的單位、個人也要加強內部防范和提升防范意識。
反電信網絡詐騙法還增強了宣傳的針對性、精準性,對老年人、青少年等易受害群體作出專門規定,規定反詐宣傳教育進學校、進企業、進社區、進農村、進家庭的“五進”活動。銀行、電信企業等要對本領域新出現的各種詐騙手段及時向用戶作出提醒,要在業務過程中對非法買賣“兩卡”的法律責任作出警示。有關新聞單位要面向社會廣泛開展宣傳教育活動。鼓勵群眾舉報,動員社會力量防范打擊。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企業建立預警勸阻系統,及時采取相應勸阻措施,將工作做在受害人上當受騙之前等。
加強政府和監管部門職責是建立完善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責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此,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國務院建立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機制,地方各級政府組織領導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開展綜合治理。各部門、各地區之間要協同配合、快速聯動。
王愛立說,反電信網絡詐騙法規定公安機關牽頭負責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要完善機制、加強依法打擊工作,金融、電信、互聯網等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履行監管主體責任,負責本行業領域反詐工作。法院、檢察院要依法防范、懲治電信網絡詐騙活動,人民檢察院依法開展公益訴訟。
在有關電信、金融、互聯網治理和綜合措施章節中,具體規定了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防范職責。公安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打擊跨境電信網絡詐騙,提升合作水平,有效防范遏制。同時還規定了部門工作人員在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法律責任。
嚴厲懲處電詐分子及其關聯人員
打擊電信網絡詐騙及其關聯違法犯罪人員是反電信網絡詐騙工作中的重要工作。除了依照刑法等法律對電詐分子依法懲處外,本法進一步完善了其他相關懲處措施。
在刑法規定刑事責任的基礎上,對尚不構成犯罪的,規定了專門的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和拘留。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和關聯犯罪的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記入信用記錄,并規定了有關懲戒措施。從事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人員,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外,造成他人損害的,還要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規定限制出境措施,對前往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嚴重地區且出境活動存在重大涉詐活動嫌疑的以及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可以限制出境。
在對從事各類涉詐黑灰產活動進行處罰方面,對非法買賣銀行卡、電話卡的,非法生產、銷售GOIP等涉詐設備的,提供有關涉詐支持、幫助活動的,都規定了罰款和拘留,情節嚴重的,還要根據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