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人社函〔2023〕13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廣州、各地級市、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稅務局,省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
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3〕19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落實。
一、我省繼續按照《關于調整失業保險費率的通知》(粵人社規〔2015〕8號)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即“用人單位費率降至0.8%,個人費率降至0.2%”。
二、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做好失業保險穩崗位提技能防失業工作的通知》(粵人社規〔2022〕9號)和國家有關實施條件規定,廣東省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政策和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執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3年4月25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的通知
人社部發〔2023〕1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財務)廳(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企業負擔,增強企業活力,促進穩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至1%的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在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得超過單位費率。
二、自2023年5月1日起,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綜合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13號)有關實施條件,繼續實施階段性降低工傷保險費率政策,實施期限延長至2024年底。
三、各地要加強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金運行分析,平衡好降費率與保發放之間的關系,既要確保降費率政策落實,也要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確保制度運行安全平穩可持續。
四、各地要繼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一步規范繳費比例、繳費基數等相關政策,不得自行出臺降低繳費基數、減免社會保險費等減少基金收入的政策。
五、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要按規定開展降費核算工作,并按月及時上報有關情況。
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工傷保險費率政策性強,社會關注度高。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加強組織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各地貫徹落實本通知情況以及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報告。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