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GB/T25124—2010
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規范
Specification for executive search service
2010-09-02 發布 2011-01-01 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
前 言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力資源市場司、中國人才交流協會、全國人才流動中心、上海市人才服務中心、國家電網人才中心、北京市科委人才中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人才服務行業協會、北京人力資源服務行業協會、北京市人才服務中心、四川省人才交流中心、中國南方人才市場、上海市對外服務公司、中企人力資源有限公司、北京波森人才顧問公司、廣東智通人才連鎖有限公司、北京海德思哲國際咨詢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璽、成玉欣、徐愛民、王海鯤、饒才敏、李華、熊義堋、汪宏飛、袁小德、余芝萍、季姚力、姜昕、馬蘭。
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級人才尋訪服務資質及服務條件、服務流程、服務要求以及服務質量控制。
本標準適用于高級人才尋訪服務業務。
2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2.1 高級人才 executive
滿足客戶要求的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專業技能的高層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員或其他稀缺人員。
2.2 高級人才尋訪 executive search
為客戶提供咨詢、搜尋、甄選、評估、推薦并協助錄用高級人才的系列服務活動。
3 資質及服務條件
3.1 機構資質
依法獲得政府主管部門核發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的機構。
注:該許可證指根據《關于進一步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的規定,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主管部門發放的《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3.2 人員條件
3.2.1 取得人力資源服務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3.2.2 具備高級人才尋訪相關專業知識。
3.3 服務環境
3.3.1 設有獨立的面試和業務洽談室。
3.3.2 有完善的辦公與通訊設備。
3.4 數據庫
3.4.1 客戶數據庫應包括以下信息:
a) 單位名稱、屬性和行業類別;
b) 主要業務、產品和規模;
c) 發展目標和戰略規劃;
d) 員工工資和福利待遇狀況;
e) 辦公地點和環境;
f) 組織機構設置;
g) 其他相關信息。
3.4.2 人才數據庫應包括以下信息:
a) 個人基本情況;
b) 工作經歷及業績;
c) 性格特征、特長;
d) 背景及情況;
e) 專業技術資格或執業(職業)資格、職稱獲得情況;
f) 其他相關信息。
3.4.3 資料歸檔并輸入數據庫。
3.4.4 數據庫應及時充實和更新。
4 服務流程
4.1 接受客戶委托
4.1.1 查驗客戶法人營業執照或相關資質證書。
4.1.2 由客戶提供職位說明書、擬錄用人員條件等信息資料。
4.2 需求分析
4.2.1 了解分析客戶背景、規模、經營狀況、組織結構、人員構成、企業文化及發展規劃等信息。
4.2.2 了解分析職位所需人才的行業經驗、專業水平、能力要求、工作條件、薪酬及福利待遇等內容。
4.3 簽訂服務協議
與客戶簽訂服務協議。服務協議的內容應包括雙方權利與義務、服務內容、服務期限、服務費用與
支付方式、違約責任等。
4.4 提交尋訪計劃書
向客戶提交包含對招聘職位的理解、尋訪目標、尋訪渠道、工作進度等相關內容的尋訪計劃書。
4.5 實施尋訪
4.5.1 甄選
進行有針對性的尋訪工作,初步篩選出基本符合條件的候選人。
4.5.2 測評
運用面試或專業測評工具對篩選出的候選人的性格傾向、管理能力、專業知識與技能、工作業績、相對優勢與劣勢、離職原因、職業取向等相關要素進行評估,進一步了解候選人與職位的匹配性。
4.5.3 出具評價報告
根據面試或測評結果,分別對候選人出具書面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包括:
a) 個人基本情況;
b) 教育背景;
c) 工作經歷;
d) 現崗位職能分析;
e) 管理能力;
f) 專業能力;
g) 性格特征;
h) 薪酬狀況;
i) 職位匹配度;
j) 結論(總體匹配度)。
4.5.4 確定候選人名單
將篩選出的候選人名單及相關資料提交給客戶,供客戶選擇。
4.5.5 協助客戶面試
安排客戶面試候選人。
4.5.6 與客戶溝通
確定客戶初步認可的候選人。
4.5.7 與候選人溝通
與確定的候選人進行溝通,分析候選人與客戶職位需求的匹配度,了解候選人的意向。
4.5.8 候選人信用調查
根據客戶要求,對候選人進行信用調查。信用調查應保護其個人隱私。
4.6 協助客戶錄用
協助客戶與候選人洽談入職等有關事宜及辦理錄用手續。
4.7 資料歸檔
歸檔資料應包含下列內容:
a) 服務協議書;
b) 客戶提交的資料;
c) 候選人的資料報告;
d) 評價報告書;
e) 訪談報告書;
f) 雙方交流函件;
g) 項目總結。
4.8 后續服務
4.8.1 與被錄用人員保持聯系,為其提供必要的咨詢和指導服務。
4.8.2 與客戶保持聯系,了解客戶對錄用人員的評價。
4.8.3 與客戶商定跟蹤服務期(或保用期),服務期(或保用期)內由于候選人主動離職或不勝任,負責按尋訪流程重新尋訪候選人。
5 服務要求
5.1 維護客戶和候選人雙方權益,遵守保密約定。
5.2 高級人才尋訪不應涉及國家法規規定不得流動的人員。
6 服務質量控制
6.1 及時了解客戶和候選人對服務的意見和建議。
6.2 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提出改進措施并加以實施,提高客戶滿意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