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如何辦理殘疾人登記手續?
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屬地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辦理已安排殘疾人就業證明手續。逾期不辦的,按無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情況處理。具體辦理手續,請咨詢至所屬區殘疾人聯合會。
用人單位已到殘聯辦理了殘疾人就業登記手續,機構在征收殘保金時為何沒有減去已安排的殘疾人數?多征收的殘保金該如何退回?
答:社保機構是根據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提供的安排殘疾人名單進行核算應征收的殘保金。如果出現單位安排殘疾人人數與征收殘保金時扣減人數有出入,單位應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核實并查清原因,如因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登記失誤所造成多征收了殘保金,單位可到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退回多征收的殘保金。
對單位未按規定繳交殘疾人保障金,將承擔什么責任?
答:根據《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市殘疾人聯合會委托市社會保險稽核部門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發出催繳通知書,用人單位應當自收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繳納保障金,逾期不繳納的,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對無正當理由逾期拒不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市殘疾人聯合會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時間是如何安排的?
答:殘疾人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當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時間為7月至9月。
征收殘保金時,如何確定在崗殘疾人數?
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3月至6月到所屬地的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機構申報辦理已安排殘疾人證明手續。由市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中心在征收殘保金前向社保征收部門提供用人單位“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社保機構據此核算殘保金的扣減額;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沒有提供的則默認該單位在崗殘疾職工人數為0。
有哪些特殊對象暫不用征收殘保金?
答:(1)“農村城市化單位”;(2)“低保人員、享受工傷待遇人員”參加保險而組成的單位;(3)經批準的殘疾人福利企業。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的具體范圍有哪些?
答: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的具體范圍包括: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它經濟組織,包括在本市登記的外地駐深單位和企業、私營企業、港澳臺同胞和華僑投資的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上述單位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在崗職工人數0.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0.5%的用人單位,每少安排一名殘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寶安、龍崗兩區分別按該原公布的統計數字)的8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如何計算應繳費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應繳保障金=[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崗殘疾人就業職工人數]×本市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80%;
應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人數×0.5%
單位在崗職工平均人數,以該單位的參保平均人數計算。
【補充問答】
用人單位在什么情況下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由誰征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5〕72號)第九條規定:“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沒有分設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八條規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對于減免或者緩繳殘疾人保障金有何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小微企業是否需要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稅〔2015〕72號)第十六條規定:“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保障金。”
如何確認用人單位的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