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規定,我市用人單位(含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但個體工商戶除外,下同)每年一季度應當繳納欠薪保障費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于成立的次年開始繳納。欠薪保障費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代征。
請各相關用人單位在2015年3月30日前將應繳納的欠薪保障費足額存入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將于2015年3月31日代征本年度的欠薪保障費。逾期不繳納的,將按《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咨詢電話:12333)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3月4日
關于征收2016年欠薪保障費的通告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規定,我市用人單位(含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但個體工商戶除外,下同)每年一季度應當繳納欠薪保障費400元,新成立的用人單位于成立的次年開始繳納。欠薪保障費由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代征。
請各相關用人單位在2016年3月30日前將應繳納的欠薪保障費足額存入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將于2016年3月31日代征本年度的欠薪保障費。逾期不繳納的,將按《深圳經濟特區欠薪保障條例》規定予以處罰。(咨詢電話:12333)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6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