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人單位:
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的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或未依法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將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如各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依法參保或者申報繳費的,應于9月20日前進行自查,并向屬地部門補報相應社會保險費(可通過登陸我局網址:www.szsi.gov.cn,在“企業網上申報系統”增加職工的參保險種和變更繳費工資完成補報,也可在屬地社保部門征收窗口辦理)。凡經我局查實有不按規定申報、繳費等違法行為的,我局將按相關規定予以處理,用人單位除了要被加收滯納金外,還有可能依法被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