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張先生是湖北籍來深務工人員,于2002年12月份入職毅力能源有限公司,但公司直到2005年4月才開始為其繳納,如今張先生即將面臨退休,為了能夠在退休后領取養老保險待遇,張先生于2014年12月19日向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而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卻以超過2年的強制追繳時效為由對張先生的申請不予受理。無奈之下,張先生將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訴至法院。
福田區法院認為,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參保人補繳養老保險費的,補繳不改變本人首次繳費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被告以原告投訴已超過兩年的查處期限為由,不予受理原告的補繳申請屬適用錯誤,依法予以撤銷。”判決書要求,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規定】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40條:“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
《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51條:“本條例施行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未按照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并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滯納金分別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法律解析】
一、深圳社保部門的適用法律是否錯誤?
國家《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兩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這就意味著對于超過兩年的違法行為,在社保部門依法行政權限范圍之外。
對于超過法定強制追繳時效的,可以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該“補繳”并非法定強制,采取自愿原則,員工可與企業協商。
因此,深圳社保部門依據監察條例和養老保險條例對張先生的補繳申請不予受理也不奇怪了。
二、社保補繳的法律依據與現實矛盾
跟張先生情況相同的勞動者人數眾多,由于2008年前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還沒有建立,導致當時大多數務工人員沒有參加社保。如今,第一代農民工即將迎來退休年齡,卻面臨無法領取養老保險的尷尬境地。
根據人社部所發布的《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2011年7月1日社保法實施之前的欠繳問題按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
但實際情況是怎樣,各地方的具體規定如何呢?
1、北京:
2007年一份《關于貫徹實施<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具體辦法》就明確,由于用人單位原因應繳未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只要提交、工資收入等憑證,用人單位就可向社保部門補繳養老保險費。
但北京市2007年出臺的補繳規定,也由另一個文件進一步明確:僅限于“本市及外埠非農業戶籍的城鎮職工”。
2、上海:
2011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后,上海將外來從業人員全部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但此前綜合保險的繳費年限并不能合并或折算,因此欠繳也無所謂補繳的問題。外來農民工只有從2011年7月1日起繳足15年養老保險,或將其他地區的繳費記錄轉移到上海,才有可能在上海退休。
3、深圳
以上的案例已經說明了補繳實際存在的難題。
三、個人提出補繳可能遇到的難題
以深圳為例,勞動者則擔心補繳政策成為打工者“一張只能看又吃不到的大餅”。他說:“你在企業上班期間,企業都不愿意為你繳社保,事后哪愿意給你補繳?何況補繳還要加那么多滯納金。”以補繳2010年全年的養老保險為例,假設一名員工的補繳基數為當時的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2010年1月至6月按照2008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621元計算,補繳的基本養老保險本金為每個月652元(3621元×18%),2010年7月至12月按照2009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894元計算,補繳基本養老保險本金為每個月701元(3894元×18%),這樣算下來2010年一年補繳基本養老保險僅本金就為8118元,此外還要自應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一年可能要補繳上萬元。小胡說:“企業承受不了那么重的負擔,讓我個人承受,我也承受不起。”
所以,由于非法定強制,多數勞動者選擇了放棄權利主張或與企業協商來解決。
綜上,張先生一審勝訴固然有積極的意義,但“地區之間的分割,再疊加城鄉的分割,碎片化的制度讓補繳的問題更加復雜。”惟一的解決方案就是不斷完善社保制度。
事實上,中國的社保制度也在不斷彌補這些缺漏。2011年《社會保險法》不僅要求農民工平等參保,也提出了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延繳、躉交方案。“但法不溯及既往。”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說,新規定只能從新法生效后開始,“老一代農民工欠繳問題也只能按照老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