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5年10月15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事行政執行專業委員會第14次會議討論通過)
為正確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統一裁判標準,依法平等保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規范民間借貸行為,維護市場金融秩序,根據現行、行政法規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總結《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實施以來的審判實踐經驗,經過修訂,形成本裁判指引。
一、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從事非金融業務的企業、其他組織相互之間因借貸資金引發的糾紛,適用本指引。
經金融監管部門之外的政府其他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擔保、典當、融資租賃、小額貸款等業務的企業因出借資金引發的糾紛,適用本指引。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本指引。
二、未載明債權人的借據等債權憑證的持有人推定為債權人,具有原告主體資格。被告抗辯原告與本案無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三、共同出借人中,部分出借人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出借人為共同原告,但其他出借人明確表示放棄向借款人主張權利的除外。放棄債權的其他出借人又對借款人另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四、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自款項實際交付借款人或借款人指定的收款人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效力約定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從其約定。
除自然人之間的民間借貸合同外,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審查有關合同的效力。
六、借款人因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依法應當返還出借人借款本金的,出借人若無過錯,還可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利率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但不得超過年利率24%;雙方均有過錯的,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按照年利率6%賠償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損失。
七、民間借貸債務有保證人的,借款人涉嫌犯罪并不必然導致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根據擔保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保證人的責任。
八、出借人應就當事人之間存在民間借貸合同關系以及已經實際出借資金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反駁提出借款已經償還的,應就還款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認定民間借貸事實,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出借人的經濟能力、金額大小、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和當事人之間的親疏關系等因素,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依據民事訴訟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綜合加以判斷。
九、當事人對借據上簽章的真實性提出異議,需要司法鑒定的,由提出異議的一方當事人申請鑒定,并預交鑒定費用。
經依法釋明,應當申請鑒定的一方不申請鑒定或拒不預交、交納鑒定費用或當事人拒不提供筆跡印章比對樣本的,應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
十、出借人僅提交了款項支付憑證,沒有提交其他證據證實借貸關系,借款人否認借貸關系的,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一)依據本指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可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間借貸糾紛依法審理和裁判。
(二)借款人抗辯出借人主張的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借款人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人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后,出借人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三)人民法院查明款項支付確因其他法律關系引起,可向當事人釋明,由出借人變更訴訟請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可按其他法律關系繼續審理;出借人堅持不變更訴由的,依法駁回出借人訴訟請求。債權人可按其他法律關系另行提起訴訟。
十一、出借人僅憑借據起訴,主張以現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項,借款人抗辯借貸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并能作出合理說明,審判人員不能僅憑借據即認定付款事實,應當根據案件證據,綜合考慮借款金額大小、現金支付原因、借款經過、當事人親疏關系等具體情況,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合理判斷是否存在借貸關系。
出借人對現金支付借款的原因作出了合理解釋,符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和日常生活經驗,借款人否認但沒有提交足以推翻借貸關系的反駁證據的,可以采信出借人主張的事實,認定借貸關系存在。
出借人提出的事實理由不符合一般交易習慣和生活經驗,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陳述現金支付的原因、時間、地點、用途等具體事實和經過,并可責令出借人提交款項來源方面的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應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出借人陳述的事實前后不一,提交的證據不能輔證款項已實際支付的,可以判決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
十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另一方能夠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借款人個人對出借人承擔償還責任:
(一)夫妻雙方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約定各自所有,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約定的;
(二)出借人與借款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
(三)借款人所借款項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出借人出借款項時知道或應當知道的;
(四)借款人的借款行為違法,且違法所得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
(五)借款的用途有悖公序良俗,違反夫妻共同生活的基本目的;
(六)出借人與借款人惡意串通,損害配偶利益的。
十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企業名義對外借款,由企業承擔還款責任,但出借人與該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惡意串通,損害企業利益的除外;所借款項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個人使用的,出借人請求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與企業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應予支持。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個人名義對外借款,應由其個人承擔還款責任;所借款項用于企業生產經營,出借人請求企業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共同承擔責任的,應予支持。
十四、關于借款期限內利息的認定,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借貸雙方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除外。
(二)借貸雙方對借款期限內的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約定的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過年利率24%但不高于36%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護;超過年利率36%的部分約定無效。
(三)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的,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文義的通常理解,結合當事人的交易習慣、交易方式,合理確定利率。仍難以確定的,可以參照年利率6%計算利息。
十五、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支付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根據合同約定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年利率24%以上、36%以下部分的利息,借款人主張該部分利息抵扣本金或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借款人根據合同約定已經償還的款項中,包含超過年利率36%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張超過部分抵扣本金或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六、關于逾期利息及違約金的認定,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或違約金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張,但折算后總額不得超過年利率24%。
(二)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及違約金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如果約定了借款期限內利率,出借人可以按照借款期限內利率請求逾期利息,但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也沒有約定借款期限內利率,出借人可以請求從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逾期利息。
十七、民間借貸當事人除約定利息、逾期利息及違約金外,還約定出借人收取管理費、手續費、綜合費等費用的,各類利息、違約金及費用總額折算不得超過年利率24%,超過部分不予保護。
出借人借用他人名義變相收取年利率24%以上的費用,以規避利率限額的,適用前款規定。
十八、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不予支持。
十九、借貸雙方對本金與利息的償還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應按先還利息再還本金的順序計算。
二十、借款人償還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對出借人所負數筆借款債務的,應當優先清償已到期的債務;數筆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清償無擔保的債務;均無擔保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清償。借貸雙方對清償順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二十一、民間借貸未約定借款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出借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借款人拒絕履行還款義務之日起計算。
二十二、本裁判指引所稱“借據”,是指當事人用以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由借款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包括借據(條)、收據(條)、欠據(條)等。
二十三、本指引與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為準。
二十四、本指引由本院審判委員會負責解釋。
二十五、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審結的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本指引,《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不再適用。凡本院過去的規定與本指引不一致的,適用本指引的規定。
二十六、從本指引印發施行之日起,屬于本市基層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當事人雙方或一方為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或其他組織(含港澳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民間借貸案件,統一由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二十七、本指引施行后與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有沖突的,由相關業務部門提出修改意見報本院審判委員會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