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
第二條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單位支付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三條構建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遵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守法自律、平等協商、誠實信用、共生雙贏,維護公平正義的原則。
第十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后,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內容完整的勞動合同中文文本;勞動合同內容變更的,應當向勞動者提供變更后的勞動合同中文文本。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要求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按規定繳納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但應當支付勞動者為訂立和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標準的賠償金和為訂立、準備履行勞動合同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尚未用工的,勞動者可以提前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勞動者的工作年限應當連續計算。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于勞動者工作時間的規定,保障勞動者休息和休假的權利,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有一次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休息時間。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依法延長工作時間,但應當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
第二十三條 勞動者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
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十九條 建立勞動關系信用征信制度。
對模范遵守勞動、法規,積極構建和促進和諧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由市、區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
對惡意欠薪、欠薪逃匿、發生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等嚴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用人單位,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罰。
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自行政處罰決定做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行政處罰的信息錄入或者通知相關機構錄入企業信用征信系統。信用信息可以查詢。
有本條第三款規定違法情形的,政府及有關部門五年內不得受理其在經營方面的評優評先申請,不得授予其相關榮譽稱號;不允許其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允許其參加政府采購;不得給予其享受本市有關優惠,正在享受的優惠政策,應當予以終止;不允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五年內在本市注冊新的企業。
第六十一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中文文本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在五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以每人一千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合同條例
第七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由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招用員工三十日以上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由勞動部門責令限期補簽;對拒不補簽的,勞動部門按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處以每人五十元的罰款;因用人單位原因未簽訂勞動合同,對員工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不給員工持有勞動合同的,勞動部門可依前款規定作出處理。
第八條 員工與用人單位雙方依法就勞動合同條款協商一致并簽字,勞動合同即告成立。
深圳市關于推行勞動合同簽收辦法的通知
第三條 勞動合同鑒訂后,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一式兩份)送員工本人審閱,無異議后,由員工本人在《勞動合同簽收登記表》上簽字,并持有一份勞動合同,另一份由用人單位存檔。
第六條、《勞動合同簽收登記表》是勞動合同雙方持有勞動合同的重要憑證,用人單位應妥善保管,在發生勞動爭議或勞動監察部門執法檢查時作為憑證備查。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
勞動關系是生產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構建和諧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最重要的社會關系之一,牽涉千家萬戶,關乎社會穩定。
勞動關系是否和諧,事關廣大職工和企業的切身利益,事關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
勞動關系的主體及其利益訴求越來越多元化,勞動關系矛盾已進入凸顯期和多發期,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任務艱巨繁重。
構建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是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證,是增強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的必然要求。
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的決策部署,堅持促進企業發展、維護職工權益,堅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系,推動中國特色和諧勞動關系的建設和發展,最大限度增加勞動關系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凝聚廣大職工為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貢獻力量。
工作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依法構建,堅持共建共享,堅持改革創新。
目標任務:加強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體制、制度、機制和能力建設,加快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企業和職工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體制,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勞動用工更加規范,職工工資合理增長,勞動條件不斷改善,職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實保障,社會保險全面覆蓋,人文關懷日益加強,有效預防和化解勞動關系矛盾,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依法保障職工基本權益:要切實保障職工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切實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切實保障職工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切實保障職工享受社會保險和接受職業技能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