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市勞務派遣服務規范》推進落實勞務派遣服務內容
4.1 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4.1.1 了解潛在客戶用工需求,與潛在客戶形成初步合作意向。
4.1.2 根據客戶需求,制定勞務派遣整體服務方案,確立合作關系。
4.1.3 依法與用工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服務內容,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和責任等。
4.1.4 簽訂勞務派遣協議時,應依法明確被派遣者工傷處置機制,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待崗情況以及被派遣勞動者權益保障責任的分擔等內容。
4.2 組織招聘
4.2.1 根據用工單位提出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需求崗位、任職條件、到崗時間等用工需求,制定招聘方案。
4.2.2 通過校園招聘、專場招聘、網絡招聘等方式,發布招聘信息,篩選候選人。
4.2.3 組織符合要求的候選人筆試、面試。
4.2.4 組織獲得錄取資格的候選人體檢,并審驗相關證件。
4.2.5 與用工單位確認錄用被派遣勞動者。
4.3 入職
4.3.1 通知被派遣勞動者參加上崗知識、安全、規章制度等培訓。
4.3.2 安排培訓場地、課程和師資,提供培訓教材等。
4.3.3 提供培訓現場管理服務。
4.3.4 根據用工單位需求,組織被派遣勞動者培訓考核。
4.3.5 進行培訓效果評估,建立培訓檔案。
4.4 入職辦理
4.4.1 通知被派遣勞動者辦理入職手續,收集被派遣勞動者個人信息和相關證件資料。
4.4.2 與被派遣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相關手續。
4.4.3 組織被派遣勞動者簽收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相關規章制度、操作規程等。
4.4.4 組織被派遣勞動者按時到崗,接受用工單位的工作安排。
4.5 費用結算
4.5.1 根據被派遣勞動者考勤情況,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核定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加班工資、津貼、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其他福利。
4.5.2 制作費用結算表,包括被派遣勞動者薪酬福利、管理服務費及產生的其他費用,提交用工單位確認。
4.5.3 開具符合規定的票據送達用工單位。
4.5.4 督促用工單位按勞務派遣協議約定日期支付相關費用。
4.6 工資支付
4.6.1 每月依法按時足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工資,并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等。
4.6.2 工資發放后,及時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工資清單,并由被派遣勞動者簽收。
4.7 繳交社會保險
4.7.1 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交、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
4.7.2 及時根據當月被派遣勞動者人員變動情況進行社會保險申報及停繳等工作。
4.7.3 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及時為被派遣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待遇申辦手續。
4.8 繳存住房公積金
4.8.1 與用工單位協商確定繳存年度內被派遣勞動者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4.8.2 為被派遣勞動者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4.8.3 及時根據當月被派遣勞動者人員變動情況辦理住房公積金申報及停繳等手續。
4.9 購買商業保險
根據勞務派遣協議約定,為被派遣勞動者購買意外傷害險等商業保險。
4.10 員工管理
4.10.1 日常管理
4.10.1.1 安排從業人員專職負責被派遣勞動者日常管理工作。
4.10.1.2 建立被派遣勞動者個人檔案,包括入職材料、勞動合同、培訓記錄、考勤記錄、工資發放記錄、繳交記錄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4.10.1.3 協助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考勤管理,或根據用工單位提供的考勤記錄核定員工考勤情況。
4.10.1.4 協助用工單位安排被派遣勞動者食宿、發放勞保用品等。
4.10.1.5 督促用工單位為被派遣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條件。
4.10.1.6 協助用工單位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績效考核。
4.10.1.7 及時辦理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續簽、變更,以及解除或終止相關手續。
4.10.1.8 及時依法處理被派遣勞動者的退回事宜。
4.10.2 駐點管理
4.10.2.1 根據用工單位要求,安排從業人員提供駐點管理服務。
4.10.2.2 駐點從業人員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日常管理。
4.10.2.3 駐點從業人員定期與用工單位和被派遣勞動者溝通,及時解決用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4.10.2.4 及時向用工單位和駐點從業人員了解駐點管理情況,適時評估駐點管理效果,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駐點管理工作。
4.11 職業發展
組織被派遣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拓寬被派遣勞動者的職業發展通道。
4.12 工傷及意外事故處理
4.12.1 及時與用工單位溝通處理事故,了解被派遣勞動者傷亡情況,將傷者立即送往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并到定點醫院救治。
4.12.2 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確診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機構申報工傷。
4.12.3 通知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4.12.4 完成勞動能力鑒定后,按社保機構相關規定及時跟進各項手續的辦理,完成工傷待遇償付。
4.12.5 協助購買商業保險的被派遣勞動者進行保險理賠。
4.13 離職辦理
4.13.1 被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應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4.13.2 根據離職被派遣勞動者考勤情況、服務年限等核算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等,并及時結清。
4.13.3 將被派遣勞動者離職情況通知用工單位,及時辦理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和商業保險停繳手續。
4.13.4 確認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移交情況,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
4.13.5 協助離職被派遣勞動者在15日內辦理人事檔案關系、社保關系、黨團組織關系、集體戶口等的轉移工作。
4.14 勞動爭議處理
4.14.1 了解被派遣勞動者訴求和事實情況。
4.14.2 與用工單位溝通,制定勞動爭議解決方案。
4.14.3 按照解決方案與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協商,必要時可邀請用工單位參加。
4.14.4 協商未果的,按照法定程序參加勞動仲裁與訴訟。
4.14.5 及時根據勞動仲裁或訴訟結果,妥善解決勞動爭議。
4.15 跨地區勞務派遣
4.15.1 深圳市的勞務派遣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市外用工單位服務的,應當接受當地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管理。
4.15.2 市外勞務派遣單位將被派遣勞動者派遣到深圳市用工單位服務的,應當接受深圳市、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的管理。
4.15.3 開展跨地區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應依法為被派遣勞動者繳交社會保險,并參照本文件規范業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