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來源:廣東省人社廳官網
發布日期:2018-10-08
實施日期:2018-11-01
發文字號:粵人社規〔2018〕9號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四部門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參保繳費的通知 http://www.gdhrss.gov.cn/zcfgk/20181008/14281.html
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人員參保后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后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參保后中斷的繳費,不得補繳,符合國家規定補繳、不可抗力因素以及業務相關部門的原因導致無法按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除外。
各地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將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等不符合條件人員納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范圍。
用人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為職工補繳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社會保險法》等規定繳納滯納金。
跨省流動就業人員轉移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時,對于符合國家規定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超過3年(含)的,應提供人民法院、審計部門、實施
明確廣東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超齡”未參保人員將不能一次性繳費參保。
不少市民,特別是靈活就業人員,希望在退休時通過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以求達到15年的繳費年限,在到齡退休時領取
2008年開始,廣東省發布多項政策,分別針對早期離開國企人員(俗稱“早期下海人員”)、早期下鄉知青、早期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未參保人員等人員,允許這些人員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但是,根據最新發布粵人社規〔2018〕9號文《通知》,之前的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文件,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這就意味著,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且之前未有參保的,不能通過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參保。
此前,廣東省全面放開了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城鄉戶籍條件,一定程度放開了靈活就業人員異地參保條件,并允許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進行一次性繳費。
新通知明確規定:城鎮個體工商戶、城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后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不得以事后追補首次參保前從事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期間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尚未參保的企業和職工應盡快去參保,以免超過退休年齡不能補繳,自己的養老權益受到損害。
對超過退休年齡但沒有達到繳費年限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參保人,可以按《社會保險法》和相關規定,繼續繳納養老保險費直到符合領取待遇年限。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未參保人員不適用的一次性繳費政策
以下8項一次性繳費政策,經與相關聯合發文單位協商一致,不再適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未參保人員:
1.《關于解決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8〕7號);
政策適用范圍:
(一)現為本省城鎮戶籍;
(二)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企業;
(三)原企業是指1994年1月后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中央、軍隊企業及原改制破產企業);
(四)在原企業工作時的身份是原固定職工(含干部);
(五)離開原企業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省計算連續工齡的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
2.《關于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人員申請一次性養老保險繳費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勞社發〔2009〕12號);
政策適用范圍:
(一)現為我省戶籍、原企業屬于應參加我省養老保險統籌企業的早期離開國有集體企業(含農場、墾殖場)人員,可按規定申請養老保險一次性繳費。
(二)現為我省戶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駐海南島的廣東省所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海南建省后改為海南地方所屬的各類企業)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三)現為我省戶籍,回城后沒有被安排就業或被安排到縣以下集體企業就業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農場、墾殖場和兵團當職工的知青),可按規定申請一次性繳費。
3.《關于解決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91號);
政策適用范圍:
適用現為廣東省戶籍,在1978年6月1日后離開我省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中央駐粵機關事業單位,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經縣以上人事部門批準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單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員。不適用在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解決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等遺留問題意見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193號);
政策適用范圍:
凡曾經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本省城鎮戶籍人員適用本通知。
(一)2010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或超過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且符合人社部發〔2010〕107號文規定的條件的,個人可按本通知的標準申請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納入所在地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發給基本養老金;
(二)2010年12月31日前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時仍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可按《關于貫徹國務院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決定的通知》(粵府〔2006〕96號,以下簡稱粵府〔2006〕96號文)文規定繼續繳費。繼續繳費后達到《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繳費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37號)規定條件的可申請一次性躉繳養老保險費。
各地要嚴格審核申請人員的身份條件,不能擅自擴大適用范圍。申請人應提供與原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原始材料,不得弄虛作假。
5.《關于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1〕237號);
政策適用范圍:
現為廣東省戶籍,至本通知實施之日前曾與我省各類企業(含農場)、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簡稱“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費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用人單位依法主動補繳或者按法院、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出具的生效法律文書要求補申報和補繳手續的,不適用本通知。
6.《轉發關于妥善解決宗教教職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粵民宗發〔2012〕45號);
政策適用范圍:
為按照各宗教團體宗教教職人員認定辦法經我省宗教團體認定并報我省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備案的宗教教職人員。
7.《關于切實解決早期下鄉知青生活保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2〕64號);
政策適用范圍:
納入本通知解決范圍的知青,是指現為廣東省戶籍,1961年至1982年期間,響應黨和國家號召,經縣級及縣以上知青管理部門動員和組織下鄉插隊、插場、經批準回鄉安置的城市戶口青年,以及隨父母疏散到農村或"五七"干校并經批準改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政策,實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參保審核工作。
8.《關于完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的通知》(粵人社規〔2016〕4號)。
參保條件:在我省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包括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具體條件如下:
(一)本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不含男60周歲、女55周歲后取得我省戶籍人員),尚未領取企業職工基本養老金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的,可在戶籍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在省內跨市流動就業,且在最后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后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二)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在我省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10年,且在最后參保地實際繳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累計滿5年的,可在最后參保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本省和外省戶籍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均可在工商營業執照上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