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為不符合條件的人員辦理參保手續,或者補繳費的,其行為無效。已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本金按原繳費渠道予以退還。用人單位有過錯的,由市機構對用人單位處以違規人數每人一千元的罰款,并將用人單位的違規情況向社會公告;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object>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職工認為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為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兩年內向市社保機構投訴、舉報。投訴、舉報超過兩年的,市社保機構不予受理??蓴y帶或郵寄合同、工資流水、該公司違法行為的具體線索及輔助證明等資料到單位登記參保地社保機構登記處理。
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并處騙取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