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帶薪年休假天數?
答:《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關于<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第二條規定,關于累計工作時間的確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中的“累計工作時間”,包括職工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從事全日制工作期間,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可以計算為工齡的期間(視同工作期間)。
職工的累計工作時間可以根據檔案記載、單位繳納費記錄、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