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統計局關于認真貫徹執行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通知
統制字〔199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局,計劃單列的省轄市統計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國務院一九八九年九月三十日國函〔1989〕65號文件批準,國家統計局一九九○年一月一日發布。為了認真貫徹執行《規定》,現將我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和《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工資總額是國民經濟核算和工資計劃管理的一項重要指標。認真執行《規定》有利于進一步搞準工資總額數據,正確地反映職工工資收入,滿足編制、檢查工資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的需要。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貫徹《統計法》,認真執行《規定》,努力提高工資總額數字的準確性。
二、工資總額的統計涉及各行業、各部門、各地區和各基層單位。各級統計部門要認真搞清工資總額組成的內容和范圍,做好宣傳和解釋工作,以保證《規定》的正確貫徹執行。同時各單位要及時做好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有關統計資料的調整工作。
三、今后有關工資總額的統計一律以《規定》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為準。各地區、各部門、各基層單位過去自行制定的與《規定》相抵觸的規定和解釋一律廢止。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我局反映。
附件:1.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2.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 國家統計局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附件1
附件1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統一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保證國家對工資進行統一的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有利于編制、檢查計劃和進行工資管理以及正確地反映職工的工資收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工資總額的計算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
第二章 工資總額的組成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第五條 計時工資是指按計時工資標準(包括地區生活費補貼)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工資;
(二)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崗位)工資;
(三)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學徒的生活費);
(四)運動員體育津貼。
第六條 計件工資是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實行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按勞動部門或主管部門批準的定額和計件單價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二)按工作任務包干方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三)按營業額提成或利潤提成辦法支付給個人的工資。
第七條 獎金是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包括:
(一)生產獎;
(二)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
(四)機關、事業單位的獎勵工資;
(五)其他獎金。
第八條 津貼和補貼是指為了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的勞動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了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一)津貼。包括: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保健性津貼,技術性津貼,年功性津貼及其他津貼。
(二)物價補貼。包括: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
第九條 加班加點工資是指按規定支付的加班工資和加點工資。
第十條 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括:
(一)根據國家、法規和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
(二)附加工資、保留工資。
第三章 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
第十一條 下列各項不列入工資總額的范圍:
(一)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發明創造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
(二)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各項費用;
(三)有關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
(四)勞動保護的各項支出;
(五)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報酬;
(六)出差伙食補助費、誤餐補助、調動工作的旅費和安家費;
(七)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
(八)實行租賃經營單位的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
(九)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
(十)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補助費、生活補助費等;
(十一)因錄用臨時工而在工資以外向提供勞動力單位支付的手續費或管理費;
(十二)支付給家庭工人的加工費和按加工訂貨辦法支付給承包單位的發包費用;
(十三)支付給參加企業勞動的在校學生的補貼;
(十四)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
第十二條 前條所列各項按照國家規定另行統計。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單位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國家統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可依據本規定制定有關工資總額組成的具體范圍的規定。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務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準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附件2 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一、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二、關于獎金的范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三、關于津貼和補貼的范圍
(一)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管樂)人員工種補貼、廣播電視天線工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具體有:特級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師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5.其他津貼。具體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撈人員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二)補貼。包括:
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四、關于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的范圍
(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二)勞動保險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部等七個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關于標準工資(基本工資,下同)和非標準工資(輔助工資,下同)的定義
(一)標準工資是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
(二)非標準工資是指標準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
六、獎金范圍內的節約獎、從兼課酬金和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及津貼和補貼范圍內的各種價格補貼,在統計報表中單列統計。
附件3:國家統計局對《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說明
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的修訂過程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在修訂一九五五年國務院批準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的基礎上形成的。這次修訂工作是從一九八六年十一月由國務院國民經濟統一核算標準領導小組辦公室出面組織國家統計局、國家計委、國家經委、勞動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和中華全國總工會等部門的力量共同進行的。修訂工作大致分為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6.11-1987.2):主要是搜集國內外工資總額組成方面的有關文件,召開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大專院校科研部門同志參加的研討會,就修訂的必要性和修訂的若干原則進行研究并基本取得一致意見,根據討論的意見起草了《規定》(修訂初稿)及修訂說明,發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部門廣泛征求意見。
第二階段(1987.3-1987.5):派出四個調查組分赴十一個地區進行調查研究,在此基礎上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對修訂初稿進行修改下發征求意見。
第三階段(1987.6-1987.10):根據各部門、各地區的意見并在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統計部門和勞動人事部門同志參加的全國勞動工資統計工作會議上進行討論研究的基礎上修改定稿。
二、修訂過程中的主要問題
(一)關于工資范圍的問題
在修訂過程中對此有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多數部門和地區同意送審稿中提出的工資總額的范圍,認為既符合目前計劃、統計以及工資基金管理的現狀,也照顧了歷史資料以及國際間的對比。
第二種意見認為工資總額應僅限于按勞分配部分,對于“非按勞分配”的部分(如病、事假工資和由于物價上漲支付的津貼等)可另行處理,這樣企業可以有更多的靈活性。
第三種意見認為目前的工資總額不能全面反映職工收入水平,建議把工資總額的范圍加以擴大改為職工收入,把職工在單位取得的一切貨幣收入都包括在內。我們認為,將工資總額的范圍擴大為職工收入(績效工資總額的概念),雖有利于從宏觀上對消費基金的控制,反映職工的收入狀況,但在目前國家對工資基金進一步加強管理的情況下,如將工資總額的范圍擴大為職工收入將不利于國家對職工工資實行計劃管理,同時職工收入的界限也很難劃清。同樣,如果把“非按勞分配”的部分從工資總額的范圍中剔除,也不利于國家對工資總額的計劃管理。因此,我們認為采用第一種范圍比較合適。至于職工收入指標,擬另行研究統計方法。
(二)關于工資總額組成項目如何確定的問題
工資制度改革前,職工的工資制度及其標準都是由國家統一規定的,因此,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是按國家統一的工資制度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在工資制度改革中,除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工資制度及工資標準仍由國家統一規定外,國家對企業相繼實行了各種不同形式的工資總額和經濟效益掛鉤的辦法,企業內部職工的工資如何分配由企業自行確定(即一般所說的兩級分配)。這次修訂的工資總額項目如何確定,有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是根據企業內部分配給職工的形式確定,另一種意見是根據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各種不同形式確定。我們考慮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各種分配辦法,是國家對企業分配工資總額指標的一種形式,企業取得的工資總額指標不一定全部分配給職工,為了確切反映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組成項目,同時考慮歷史和國際間的對比,我們研究采用了第一種意見。
(三)關于肉類等價格補貼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的問題
一九八五年,在價格改革中,各地對肉類、蔬菜等價格進行了調整,為了不使因價格上漲而影響職工實際收入的提高,根據國家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相繼建立肉類等價格補貼,對于此項補貼我們認為其性質應屬于工資,但由于各地區規定的支付形式、支付標準和經費來源都不一致,使基層單位統計困難。因此,過去在統計制度上規定肉類等價格補貼其性質屬于工資,但不由基層單位上報,而由各級統計部門根據有關資料進行估算,對外公布職工貨幣工資時包括了肉類等價格補貼。這次修訂,我們根據工資的性質和便于計算職工實際工資的原則,將肉類等價格補貼計入工資總額。
三、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規定》的實施范圍。原《暫行規定》只在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事業及機關、團體實行。一九五六年以后,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我國所有制形式有了很大變化,此后原《暫行規定》只是在全民所有制單位實行。而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其他所有制單位沒有明確是否實行,但在工資統計上,實際是參照原《暫行規定》執行的。這次明確規定,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合營單位,各級國家機關、政黨機關和社會團體在計劃、統計、會計上有關工資總額范圍的計算,都應按照企業、則明確應參照《規定》執行。關于私營單位、華僑及港、澳、臺工商業者經營單位和外商經營企業,則明確應參照《規定》執行。這里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本規定列舉的工資總額的獎金和津貼項目,只適用于國家在計劃、統計、會計上對工資總額的核算,不作為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獎金和津貼制度的依據。
(二)關于計算工資總額所規定的人員范圍。原《暫行規定》包括在冊與非在冊兩類人員的工資。鑒于這一人員劃分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用工制度,因此,這次改為“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根據目前的用工制度,全部職工應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職工和計劃外用工。
(三)關于工資總額的定義。原《暫行規定》沒有加以明確,這次明確規定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并進一步規定了計算工資總額“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這樣就更加明確了工資總額的概念。
(四)關于會計、統計上的工資總額。原《暫行規定》第四條規定一律按應付統計,考慮到統計核算和會計核算不同的目的和需要,這次取消了這一條規定。在實際工作中統計上(包括銀行現金統計中的工資統計)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應按實發數,會計則按應發數。但對逢節日提前預發下月的工資,在國家統計局的工資統計中仍應統計在應發工資總額中。
(五)關于工資總額的組成內容。原《暫行規定》第五條列了二十六項,這種方法沒有概括歸類,不能體現工資總額組成各個部分的內在聯系。為此,這次《規定》第四條把全部工資總額歸納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六個部分,并規定了每一組成部分的定義。
(六)關于計時工資。原《暫行規定》僅為“對已做工作按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這次根據當前情況,將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基礎工資和職務工資以及新參加工作職工的見習工資(包括學徒的生活費)、運動員體育津貼包括在內。
(七)關于計件工資。原《暫行規定》只籠統地規定為“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這次則根據目前的情況做了比較具體的規定。
(八)關于獎金。原《暫行規定》僅把經常性獎金列入工資總額,而一次性獎金未列入工資總額。實踐證明這樣劃分不夠合理。如年終獎的享受面廣,數量大,雖屬一次性,其性質確屬勞動報酬,應列入工資總額。有些獎金,如勞動競賽獎以及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獎金,很難劃分經常性與一次性。為了正確地反映職工實際工資收入情況,這次把各種獎金歸為一類,不再區分經常性與一次性,對獎金的范圍明確規定為,除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有關規定頒發的創造發明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支付的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以及支付給運動員,教練員的獎金不列入工資總額外,其他各種獎金均列入工資總額。
(九)關于津貼和補貼。這次在原《暫行規定》的基礎上,結合當前情況按照其不同的支付原因,分為兩大類。由于地區和行業特點不同,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確定工資總額中津貼的范圍時,應當根據《規定》對各種津貼和補貼的解釋來確定。凡符合各種津貼和補貼解釋的,均應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包括在工資總額中。
(十)關于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這次《規定》第十一條中增列了“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待遇的各項支出”,“對自帶工具、牲畜來企業工作的職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補償費用”,“實行租賃經營單位承租人的風險性補償收入”,“對購買本企業股票和債券的職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紅)和利息”,“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和“計劃生育獨生子女補貼”等項。
稿費、講課費及專門工作報酬,其性質屬于勞動報酬,原《暫行規定》將其列入工資總額內。但由于這部分費用一般是專款支出,而且支付對象很廣,又不固定,職工以外的人員也可以享受,寫稿人、講課人所在單位無法統計。因此,這次改為不列入工資總額。這部分費用由支付單位在工資總額外另行計算。
“勞動合同制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企業支付的醫療補助費、生活補助費”,即解雇金,原《暫行規定》將其列入工資總額中。考慮到這部分費用屬勞動保險性質,因此根據當前情況將其名稱做了改變,并不再列入工資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