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什么是城鎮化率?
答:城鎮化指伴隨工業化的發展,非農產業向城鎮聚集,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的過程,是世界各國工業化進程中必然經歷的歷史階段。城鎮化率是指一個國家(地區)城鎮的常住人口占該國家(地區)總人口的比例,是衡量城鎮化水平高低,反映城鎮化進程的一個重要指標。
問:數據是如何統計的?
答:統計部門常規就業統計包括以下兩種:
一是力調查制度。該項調查制度是以住戶為調查對象的抽樣調查,調查范圍為全國31個省(區、市)的城鎮和鄉村地域,樣本覆蓋全國2800多個縣(區),調查內容包括家庭信息、個人信息、工作情況和無工作情況等,全國就業人數、城鎮調查失業率等指標就來自此項調查。
二是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該項調查制度是以法人單位為調查對象的統計調查,包括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統計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統計兩個部分,工資和城鎮單位就業人員數等就來自這項調查。
此外,通過人口普查、經濟普查等也可獲取部分就業信息。
問:就業方面的數據應該怎么查找?
答: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就業數據有以下查找途徑:
1.《中國統計年鑒》“就業和工資”章,其中有“就業基本情況”、“按三次產業分就業人員數”、“分地區就業人員數”等;
2.《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其中主要是勞動力調查反映的就業失業各類結構數據有關情況;
3.《中國勞動統計年鑒》,除了勞動力調查資料外,更為詳盡地反映了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匯總得出的城鎮單位范圍(包括國有單位、城鎮集體單位和其他單位)的就業情況。同時,國家統計局數據發布庫年度數據中也會公布上述部分指標數據。
問:“從業人員”和“就業人員”有何區別?
答:“從業人員”和“就業人員”在統計上沒有區別。“從業人員”主要從微觀角度反映單位用工狀況。“就業人員”是從宏觀角度反映全社會就業狀況。因此,在反映某個單位用工狀況時使用“單位從業人員”指標,反映全社會就業狀況時使用“就業人員”指標。
問:什么是調查失業率?
答:調查失業率是根據抽樣調查方法得到的失業人口占就業人口與失業人口之和的百分比。其中,就業人口是指為取得勞動報酬或經營利潤,在調查參考周內從事了1小時(含1小時)以上勞動的人;或由于在職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調查參考周內暫時未工作的人;或由于停工、單位不景氣等原因臨時未工作的人。失業人口是指當前沒有工作,近期積極尋找工作,如有合適的工作能夠很快開始工作的人。
問:工資組成部分的依據是什么?平均工資如何計算?
答:計算工資組成是依據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令第一號發布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具體內容參見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統計法規之“統計行政法規”欄目。隨著經濟發展和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國家統計局隨后也發布了一些補充規定,但一直遵循《工資總額組成規定》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原則。
根據該規定,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季度或年度)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基金和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繳納部分,以及房費、水電費等。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從業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工資額,計算公式為:
問:年度平均工資數據什么時候發布?是否發布月平均工資?
答: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和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每年在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發布,一般于當年5月份發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數據。
平均工資詳細數據,如“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貨幣工資指數”“分地區分行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數據發布在《中國統計年鑒》《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和《中國勞動統計年鑒》上。
國家統計局不發布月平均工資。如果計算月平均工資或日工資、小時工資等,可按人社部2008年下發的《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進行計算。
問:“職工平均貨幣工資”“職工平均工資”與“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否一樣?
答:在計算平均工資指數的時候會用到“平均貨幣工資”與“平均實際工資”,主要是為了對指數進行區分,前者是用當年的平均工資與上年直接進行比較計算出的增長率,而后者則是在此基礎上,扣除當年城鎮物價指數后的實際增長率。具體指標可在《中國統計年鑒》查看。
“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是兩個不同的統計指標,區別在于統計范圍不同,但工資的內涵是相同的。
在1999年國有企業實行減人增效、下崗分流后,職工分為在崗職工和下崗職工(離開原單位仍保留),下崗職工后來進入再就業中心并逐漸與原單位脫離,統計上只統計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因此,職工下崗分流前,統計指標為“職工平均工資”;職工下崗分流后,統計指標改為“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問:“交通補貼”“防暑降溫費”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
答:隨著工資改革,物業費和取暖費等相關費用隨職工個人工資發放,同時還有公車改革補貼隨工資發放。按照《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公車改革補貼、物業費和取暖費均已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具體到防暑降溫費,需要看地方人社部門規定的具體標準,在標準之內的,屬于保險福利費用性質,不應包含在工資總額內;超出規定標準的,就不屬于福利性質而是報酬性質了,應該算在工資總額內。各地的具體標準請咨詢當地的人社部門。
問:“補充、補充保險及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02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2〕20號)規定,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暫不做工資總額統計,其他各種性質為勞動報酬的商業性保險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屬于補充養老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統計口徑一樣,所以,單位繳納的部分不作為工資總額統計,但是個人扣繳的部分應計入工資總額。
問:“部門發放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補助金或生育津貼等”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由社保部門發放的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補助金不計入工資總額。女職工在休產假期間領取的生育津貼或由本單位發放的產假工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問:“講課費”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根據《國家統計局辦公室關于印發2004年勞動統計年報新增指標解釋及問題解答的通知》(國統辦字〔2004〕48號)規定,各單位發給本單位從業人員或在崗職工的講課費均應統計為勞動報酬或工資總額。
需要指出的是,教師領取的課酬(即講課費)是其完成本職工作所獲得的由本單位發放的勞動報酬,在本質上屬于個人的計時(或績效)工資,因此應作為工資總額統計。而1990年《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中不列入工資總額統計范圍的“講課費”,是指本人由于在外單位講課而獲得的由外單位發放的報酬,或者某單位發放給不屬于本單位從業人員的講課費等。
問:“員工到異地工作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等”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根據《勞動統計報表制度》規定,工資總額是指本單位在報告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從業人員的勞動報酬總額。單位員工到異地工作而發放的差旅補助或異地安置費等,是因異地工作而產生的費用,不納入工資總額統計。
需要指出的是,單位按月發放并可由個人自由支配的住房補貼、電話補貼、伙食補貼等均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問:“休假工資”是否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答: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國家統計局1號令)規定指出: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包含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規定,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婚喪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停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因此,休假期間單位發放的工資報酬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問:“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是否應計入工資總額?
答:根據《勞動工資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發放給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各種股權激勵、股票期權收入、入股分紅等均不計入工資總額統計。
問:執業類資格證書補貼是否屬于工資總額的一部分?
答:如果您的工作單位有關于執業資格證書的補貼規定,并按照相關規定給取得執業資格證書的員工發放相應補貼,則該費用屬于“津貼和補貼”中的崗位津貼,應計入工資總額統計。如果單位沒有發放該補貼,則不應計入工資總額。
工資總額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工資總額是稅前工資,包括單位從個人工資中直接為其代扣或代繳的房費、水費、電費、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險基金個人繳納部分等,單位繳納部分不計入。
平均工資是指單位就業人員在一定時期內平均每人所得的貨幣工資額。它表明一定時期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單位就業人員工資水平的主要指標。計算公式為:平均工資=報告期就業人員工資總額/報告期就業人員平均人數。
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和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每年在國家統計局官方網站發布,一般于當年5月份發布上一年度平均工資數據。平均工資詳細數據,如“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貨幣工資指數”、“分地區分行業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等數據在《中國統計年鑒》(10月份左右出版)、《中國人口和就業統計年鑒》(12月份左右出版)和《中國勞動統計年鑒》(12月份左右出版)上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