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殘保金?
殘疾人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用人單位安排殘障人士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規定,為深戶0.5%,非深戶1.5%。
企業未按規定繳納殘保金會造成什么后果?
根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同時,從2020年開始,對未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且拒繳、少繳殘保金的用人單位,將其失信行為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依據: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保障金或者殘保金),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殘聯發〔2018〕3號)和《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深圳市財政局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管職責劃轉的公告》(深殘聯發〔2020〕7號)等規定。
為什么要交保障金(殘保金)?
深圳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深圳市保障金(殘保金)征收標準如下:
(一)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比例的實際差額人數和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為: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二)“上一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一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按照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
(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為經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年度審核后確認的用人單位實際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
(四)“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深圳市統計局網站發布的上一年度《深圳市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公報》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執行。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進一步穩定和促進就業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規〔2020〕5號),繼續按不高于2017年征收標準征收2020年度保障金。2017年度我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00173元。
用人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繳納保障金。超過申報繳納期限仍未繳納保障金的,即為逾期;逾期仍未繳納的,從欠繳之日起,按照每日5‰加收滯納金,但滯納金數額不得超過欠繳費數額。
保障金(殘保金)減免或緩繳
(一)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單位,免征保障金。
(二)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在辦理殘疾人就業年審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度申報審核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深圳市用人單位應當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如何計算?
答: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比例的實際差額人數和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之積計算繳納。
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人數可保留小數點后2位(四舍五入)。
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一年度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按照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
以勞務派遣或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注:集團單位(有分支機構的),殘疾人用工一般計入為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的用人單位,當發放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單位不一致時,計入至發放工資的用人單位,且需提供相關書面說明。
用人單位依法以勞務派遣方式接受殘疾人在本單位就業的,由派遣單位和接受用工單位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協商一致后,將殘疾人計入其中一方的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不得重復計算。
接受用工單位申報年審時需提供雙方加蓋公章的協議和派遣殘疾職工人員名單,以及殘疾職工在接受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參保證明、工資發放明細表(實際工資不得低于接受用工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深圳市財政委員會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深殘聯發〔2018〕3號),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在職職工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總和/12個月。
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在職職工人數按照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職在崗人員并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上年本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的年平均人數計算,即: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全年各月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總和/12個月。
深圳市殘保金計算公式中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采用全市統一標準,為“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深圳市統計局網站發布的上一年度《**年深圳市城鎮單位從業人員年平均工資數據公報》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執行。
相關網址
廣東政務服務網:https://www.gdzwfw.gov.cn
深圳市殘疾人就業服務中心網站:http://szcjrzhfw.cjr.org.cn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電子稅務局網站:https://etax.shenzhen.chinatax.gov.cn
咨詢方式
1.政策業務咨詢:深圳市殘疾人綜合服務中心。
咨詢電話:82788957?83219938,咨詢熱線:12385。
2.申報繳費操作咨詢: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納稅服務和宣傳中心。
咨詢熱線:12366。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八條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人員或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含1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的人員。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
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用人單位上年在職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計算。
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深圳市財政委員會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辦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職職工總數的百分之零點五的比例安排本市戶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比例的實際差額人數和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之積計算繳納。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按國家所規定按比例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單位,免征保障金。
第八條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職在崗人員并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1年)合同或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深圳市當年度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季節性用工應當折算為年平均用工人數。以勞務派遣或者勞動事務代理形式用工的,計入派遣單位或者代理單位在職職工人數。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保障金按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比例的實際差額人數和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0.5%-上一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深圳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6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本辦法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可以不是整數,人數可保留小數點后2位(四舍五入)。
第十一條 保障金按年度征收,當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時間為8月至10月。
(一)市殘疾人聯合會與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在每年開始征收保障金之前向全市用人單位發出征收公告。
(二)用人單位根據公告和本辦法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足額存入本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
(三)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上一年度參加社會保險(按參保人數最多的險種)的平均參保人數計算出用人單位應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減去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該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按比例計算出應繳納的保障金,生成征收臺賬,統一從用人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銀行賬戶中扣征應繳納的保障金。
第十五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用人單位,免征保障金。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連續兩年虧損、破產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等原因需要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應當在辦理年度申報時,向負責本單位年度申報審核的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接到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復。用人單位申請時應當提供書面申請報告、重大經濟損失的相關證明,以及本單位審計報告和會計年報等相關資料。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的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減繳數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已進入破產程序或者已辦理歇業手續的用人單位,可申請免繳保障金。
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應當每年公告一次。
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主要理由等。
區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自批復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批準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信息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匯總,由市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給市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
第二十條 保障金納入市、區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下列事項:
(一)就業。
1.殘疾人職業、職業康復、就業創業服務,就業創業及培訓機構建設補貼。
2.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等支出。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支持性就業機構建設、運行費用補貼及獎勵。
3.采購殘疾人就業服務項目,開發殘疾人公益崗位和就業崗位、生產線以及改造無障礙工作環境;引入國內外殘疾人就業服務產業的優秀機構、人才和項目。
4.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
5.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者個人。
6.殘疾人服務從業人員崗位補貼、獎勵,資助殘疾人服務專業人員參加繼續。
7.以提升殘疾人就業技能的殘疾人文化、體育、藝術活動經費支出以及涉及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宣傳經費支出。
(二)康復。殘疾人康復服務和康復服務機構及基礎設施建設補貼;扶持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產業發展,殘疾人康復輔助器具研制、生產、銷售和服務補貼,殘疾預防和殘疾預防產業的引導和獎勵。
(三)教育。扶持殘疾人事業、產業研究機構和教學基地;殘疾人高等教育、職業教育、特殊教育和扶殘助學補貼。
(四)托養。重度殘疾人托養服務和托養服務機構及基礎設施建設、運營補貼。
(五)救濟補助。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助。
(六)扶持助殘社會組織。資助促進殘疾人事業和產業發展的公益性基金會及其他相關社會組織。
(七)保險。殘疾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殘疾人服務機構綜合意外保險等保險補貼支出。
(八)統籌金。繳納廣東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和提取市級殘疾人事業統籌金。
(九)代征費。保障金代征工作經費。
(十)其他。國家、廣東省規定的和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保障金按比例扣除代征費后的余額分配辦法:
(一)15%上繳省殘疾人事業統籌金。
(二)35%由市本級安排使用:用于市級殘疾人事業和產業基礎設施和軟件建設、文化體育項目、殘疾人事業宣傳、統籌經市政府同意的市區項目和事項,以及用于本辦法規定使用范圍的殘疾人服務項目;用于殘疾人事業和產業應急和創新事項。
(三)50%根據各區殘疾人數、殘疾人就業率、征收保障金金額、社會意見等因素返撥各區安排使用。具體辦法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
每年度各區保障金使用情況,各區殘疾人聯合會應當形成書面材料報市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深圳市殘疾人聯合會 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2021年深圳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有關事項的通告
深殘聯發〔202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