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下午15:00,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體發布廳舉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新聞發布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何抒、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維權部主任周建、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陳志遠、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三級高級法官王丹出席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并回答記者提問。
發布會由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李廣宇主持。
12月3日是聯合國確定的“國際殘疾人日”,在“國際殘疾人日”到來前夕,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布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殘疾人是社會大家庭的平等成員,是人類文明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保障殘疾人平等權益、促進殘疾人融合發展越來越成為國際社會和各國的普遍共識和共同行動。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一直格外關心殘疾人這個特殊困難的群體,明確強調“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殘疾人一個也不能少”。
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要“健全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健全老年人、殘疾人關愛服務體系和設施,完善幫扶殘疾人、孤兒等社會福利制度?!泵穹ǖ浠橐黾彝ゾ幹幸矊iT增加了“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規定。讓廣大殘疾人安居樂業、衣食無憂,過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們黨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的重要體現。殘疾人自尊自立、自強不息的精神就是我們的民族精神、時代精神,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應有之義。
黨的十八大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深入學習、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始終堅持將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作為重要工作內容,立足各自職能作了大量工作。
此次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是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首次聯合發布,這不僅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和十九屆五中全會的重要舉措,也是貫徹實施民法典,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深入開展“我為群眾辦實事”活動的生動實踐。
一、注重頂層設計,完善殘疾人權益保護配套。一是積極支持殘疾人救助工作,切實保障殘疾當事人的訴權,讓經濟困難的殘疾當事人打得起官司。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聯等九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意見》、《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實施方案》等多部政策文件。聯合成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及辦公室,積極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服務。二是印發指導文件,完善制度舉措。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聯聯合發布《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充分發揮國家司法救助、法律援助、法律服務的功能作用,在立案、審判、執行等全流程、全領域使殘疾人享受到門檻更低、內容更多、范圍更廣的法律服務,切實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方便地參與訴訟活動。三是加強審判場所無障礙建設。除了對現有設施進行無障礙改造外,各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要求,在新建審判法庭和人民法庭時都配套進行無障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訴訟。近年來,各地法院更是涌現出許多無障礙典范,如海南法院推進一站式無障礙訴訟服務,彰顯司法溫度;江蘇省鎮江市潤州區法院與當地殘疾人聯合會密切溝通,積極開展司法助殘工作。
二、著眼社情民意,深入貫徹司法為民理念。我國目前有超過8500萬的殘疾人,涉及2.6億家庭人口,他們是一個特殊困難的群體,需要格外關心、格外關注。我國已經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關愛殘疾人的意識大幅提升,扶殘、助殘的社會氛圍更加濃厚。但是,相關的制度機制等方面還存在不足之處,同殘疾人活出精彩人生的期盼尚有一定差距。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下,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深入貫徹司法為民理念,探索形成了很多好的經驗和做法,比如,一些地方法院在立案階段設立涉殘案件綠色通道,全流程服務;一些法院建立標準化“殘疾人專用審判庭”,配套建設殘疾人無障礙通道、盲人通道和無障礙指引標識等等,著力解決殘疾人急難愁盼的現實問題,使司法為民理念成為一個個實實在在的行動。
三、發揮案例引導作用,多維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一個好的案例勝過一打文件。典型案例不僅有助于司法機關統一法律適用標準,也能有效引導社會公眾更好地知法、守法、用法,傳遞鮮明的價值導向。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即發布了殘疾人權益保障十大案例,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落實禁止歧視殘疾人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賀小榮副院長還曾親任審判長首次赴基層法院開庭審理殘疾人權益保障案件,并調解結案,產生了極好的社會反響。
此次在“國際殘疾人日”前夕由最高人民法院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發布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是兩個部門進一步延伸工作內容,加強溝通協作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法院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階段性成果的集中展示。這次發布的十個案例涉及殘疾人衣食住行等多個方面,既有保護財產權益的案件,如繼承糾紛中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能力的殘疾人在分配遺產時予以適當照顧;也有保護身體權、健康權的案件,比如由殘聯代家暴受害殘疾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種方式在全國尚屬首次,還比如殘疾輔助器具致人損害問題,此案明確了殘疾輔助器具銷售者的告知義務以及后續服務內容。這次發布的典型案例既有滿足殘疾人基本出行需要,為殘疾人提供通行便利的相鄰權糾紛案件,也有保障殘疾人享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優惠的案件。既有保障殘疾人“住有所居”的公租房租賃和共有物分割案件,也有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的勞動合同案件,此案明確了在殘疾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不主動向用人單位披露其身有殘疾的事實,對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勞動權具有重大意義。此外,我們發布的案例中還涉及對殘疾人個人信息的保護,消除對殘疾人的偏見、歧視等。每一個案例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參考價值和指引意義,體現了依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其平等地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重要價值理念,彰顯了法治的公平正義。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建黨一百周年,也是實施“十四五”規劃、開啟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的第一年。
做好新時期殘疾人權益保護工作任重道遠。各級人民法院和殘疾人聯合會將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在殘疾人無障礙設施建設、便民訴訟、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經濟生活等方面加大合作交流力度,切實保障廣大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幫助他們更多、更好地融入社會、參與發展,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為幫助殘疾人在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中實現自己的人生理想,作出新的更大的貢獻。
最高人民法院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殘疾人權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一、汪某紅訴汪某華繼承糾紛案
二、劉某某訴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權糾紛案
三、王某祥、王某進訴某某村民委員會、高某等相鄰通行糾紛案
四、盧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五、宋某某訴某銀行人格權糾紛案
六、于某某訴某公交客運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七、某公租房公司訴馬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八、高某琴等訴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九、牛某某訴某物流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十、王某某訴某康復器具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案例一:汪某紅訴汪某華繼承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汪某紅為持證智力殘疾人,殘疾等級貳級,經當地民政局審核,符合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有關規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富系汪某紅之父,汪某華系汪某富養子。1988年,汪某富將汪某華、汪某紅共同居住的房屋翻新重建。1996年因洪水沖毀部分房屋,汪某華重新建設了牛欄等附屬房屋;后又建設廚房、洗澡間各一間,并對房屋進行了修繕。汪某富去世后,2019年,案涉房屋被列入拆遷范圍,汪某華與某某人民政府簽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約定含主體房屋、附屬房及簡易房、附屬物在內的拆遷補償價款共490286.7元,汪某華實際領取。汪某紅認可其中部分房屋由汪某華建設,扣除相應補償款后剩余款項為314168元。汪某紅起訴請求汪某華返還其中的230000元。
(二)裁判結果
安徽省寧國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華作為養子,對汪某富進行贍養并承擔了汪某富的喪葬事宜。汪某紅享有低保且生活困難,分配遺產時亦應對其進行照顧。綜合考慮涉案房屋及部分附屬設施的建造、管理以及繼承人贍養汪某富等實際情況,酌定汪某紅繼承的財產份額為30%,即94250元(314168元×30%)。遂判決汪某華支付汪某紅94250元。
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汪某紅系智力殘疾人,其家庭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殊家庭。依據繼承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的規定,人民法院在確定遺產繼承份額時應給予汪某紅特殊照顧及傾斜保護。汪某華應向汪某紅支付拆遷補償款157084元(314168元×50%)。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汪某華支付汪某紅拆遷補償款157084元。
(三)典型意義
通常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和對被繼承人所盡的贍養義務等方面條件基本相同或相近時,繼承份額均等。一審法院認定汪某華對被繼承人履行了較多的贍養義務,同時對于遺產有較大貢獻,進而認定其有權繼承遺產的70%。從法律層面分析,似乎并無不當。但是,繼承法同時規定,對于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本案中,汪某紅及其配偶均身有殘疾,其家庭經區民政局審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汪某紅生活具有特殊困難,符合繼承法關于遺產分配時照顧有困難的特殊人群的規定。鑒于此,二審法院在遺產分配時,從照顧汪某紅生活需要的角度出發,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對遺產分配比例進行了調整,較好地實現了法理與情理的有機統一。
案例二:劉某某訴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姓名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劉某某系聽力壹級、言語壹級多重殘疾人,享受農村五保供養待遇。2018年,某景觀工程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制作冰燈協議,約定由李某某為其制作冰燈4組。2019年,李某某承包的工程完工,某景觀工程公司告知李某某以工人工資的形式結算工程款。因李某某雇傭的工人工資不能達到工程款數額,李某某便盜用劉某某身份信息,冒充自己雇傭的工人。后某景觀工程公司做工資賬目時,使用了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同時向稅務部門進行了個人所得稅明細申報。
2019年,民政部門對城鄉低保人員復審工作期間,發現劉某某收入超標,于2019年7月開始終止對劉某某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劉某某以侵害姓名權為由,起訴請求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賠償損失。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未經劉某某同意,私自盜用其身份證復印件,某景觀工程公司做工資賬目時,使用了劉某某的身份信息,并用作納稅申報,導致民政部門終止對劉某某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因此給劉某某造成的損失,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某景觀工程公司、李某某連帶賠償劉某某2019年7月至同年12月的基本生活費9900元、生活照料費7680元、物價臨時300元、電價補貼42.92元、2019年的采暖補貼1800元、2019年7月至2020年1月3日的費3847.4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及誤工費5000元。
(三)典型意義
如《殘疾人權利公約》序言第十三款所指出的,殘疾人對其社區的全面福祉和多樣性作出了寶貴貢獻。殘疾人作為特殊困難的群體,更需要給予特別的保護。保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整個社會的義務和責任,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隨著個人信息領域的立法完善,社會普遍提高了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殘疾人作為社會公眾中的一員,其姓名作為個人信息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個體區分的主要標志,承載著經濟意義和社會意義。侵犯殘疾人個人信息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判決較好地保護了殘疾人的人格權益,向社會彰顯殘疾人權益應當得到全方位保障的價值理念。
案例三:王某祥、王某進訴某某村民委員會、高某等相鄰通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祥、王某進均為盲人,二人系父子關系,與本村其他農戶分離,單獨居住在本村在某某寨的集體所有土地上,與某某村某組農戶相鄰。2003年,二人利用自己的土地和從某某村某組調換而來的土地修建了一條與從某某寨經水庫大壩通向國道(某某寨與外界相通的唯一公路)的便道用于通行。2012年,高某經流轉取得某某村某組524畝土地用于生產經營,并受某某村某組委托在某某寨集中修建居民點。居民點修建過程中,王某祥、王某進修建的便道被挖斷,致便道盡頭與居民點地平面形成約20米高落差,便道現不能通行,也無法恢復。王某祥、王某進起訴請求由某某村民委員會、高某等另開通道恢復便道通行,賠償交通、誤工損失5602元。
(二)裁判結果
重慶市梁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不動產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原則處理相鄰關系,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相鄰權利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無論從哪個方向修建機動車便道從某某寨至主路相連,均需經過某某村某組的土地,某某村某組應當提供土地供王某祥、王某進通行。遂判決某某村民委員會、高某等從王某祥、王某進原修建便道被挖斷處另開通道,修建一條寬3米的便道通向某某寨前寨門水泥路,賠償王某祥、王某進交通、誤工等損失費5602元。
(三)典型意義
修建居民點是為了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條件,有積極意義,但不能以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代價,特別是王某祥、王某進為老年人且身有殘疾,其合法權益更應得到充分保護。切實依法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舉措,也是認真落實禁止歧視殘疾人法律規定的具體表現。該判決充分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的重要示范引領作用,鼓勵和支持殘疾人自立、自強,讓殘疾人更多感受到全社會的溫暖,樹立殘疾人生活的信心,使其對美好生活充滿希望。
案例四:盧某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某(女)系二級智力殘疾,王某某與盧某某為夫妻關系。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基礎差,王某某在婚姻生活中稍有不滿,即對盧某某及其父母拳腳相加,實施家庭暴力。盧某某為此提起離婚訴訟,并提交了公安機關的報警回執、受案回執、詢問筆錄、家庭暴力告誡書等證據。案件受理后,法院邀請區殘聯共同走訪盧某某及其家人,向當事人及其單位了解具體情況,委托區殘聯對盧某某遭受家庭暴力的程度以及存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等進行綜合評估。經調查評估后,區殘聯以盧某某遭受家庭暴力且受到威脅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代盧某某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二)裁判結果
福建省莆田市城廂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盧某某系二級智力殘疾,殘聯曾為其發放殘疾人證?,F殘聯依法履行法律賦予的救助服務職責,以盧某某遭受家庭暴力危險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為由代盧某某提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遂裁定,禁止王某某對盧某某及其近親屬實施家庭暴力,禁止王某某在距離盧某某工作單位200米范圍內活動。
(三)典型意義
殘疾人是社會特殊困難群體,需要全社會格外關心、加倍愛護。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殘疾人自身的生理缺陷,導致訴訟能力較弱,因受到威脅等原因不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本案是全國首例由殘聯代為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較好地將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共同印發的《關于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的意見》融入到司法審判實踐中,既是反家暴審判的一次有益嘗試,也是回應殘疾人司法需求和司法服務的具體體現。
案例五:宋某某訴某銀行人格權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宋某某為貳級殘疾人,表現為口齒不清、身體協調性差。2017年4月,宋某某在某銀行領取糧食補貼款,并給其父親繳納金時,因忘記銀行卡密碼,需要辦理重置密碼業務。工作人員告知其需到開戶行辦理,因交流不暢發生口角。該銀行工作人員不了解宋某某身體殘疾情況,見宋某某行為異常,遂啟動銀行報警系統。宋某某聽到警鈴聲后,隨即匆忙跑出營業場所。宋某某以侵害其人格權為由,起訴請求某銀行在省級媒體上向其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費40000元。
(二)裁判結果
甘肅省平涼市崆峒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人格尊嚴是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并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民法總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某銀行沒有證據證實宋某某在該行辦理業務過程中有搶劫企圖或者有危及某銀行工作人員生命健康安全行為的跡象,僅是為辦理業務事宜時,和某銀行工作人員發生爭執。宋某某作為殘疾人,社會適應能力差。某銀行的行為給身為殘疾人的宋某某適應社會平添了心理障礙,造成精神上嚴重傷害。遂判決某銀行賠償宋某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并就使用警鈴不當行為給宋某某造成精神傷害作出書面賠禮道歉。甘肅省平涼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殘疾人在社會適應力、心理承受力方面弱于普通人,更加需要社會的理解與關懷。保障殘疾人的人格尊嚴,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在民事活動中,更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充分關心、理解、尊重殘疾人,消除偏見和歧視。尤其是社會服務行業,在工作環境設置和辦理業務過程中應為殘疾人充分提供便利。該案在殘疾人參加社會活動受到歧視時給予充分保護,切實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判決結果在當地產生了積極影響,充分彰顯了司法的公正性,凸顯了新時代司法為民主題,有力弘揚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案例六:于某某訴某公交客運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于某某為肢體肆級殘疾人,戶籍甲市。2014年7月,于某某在乙市乘坐某公交客運公司公交車時,出示其持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要求免費乘車,遭該車駕駛員拒絕,雙方發生糾紛。于某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公交客運公司賠禮道歉、承認錯誤;賠償其交通費用、住宿費、餐飲費、誤工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45254.6元。
(二)裁判結果
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殘疾人享有乘車優惠的權利受法律保護?!吨腥A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保障的權利。第五十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殘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便利和優惠。某公交客運公司作為公共交通運營企業,應當本著保障殘疾人享有各項社會福利的原則,給予外地殘疾人更為簡便、靈活的免費乘車手續。某公交客運公司拒絕于某某免費乘坐,侵害了殘疾人的免費乘車權,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遂判決某公交客運公司賠償于某某2528元。
(三)典型意義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家庭生活方面享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但實踐中,一些地方性文件仍未能有效落實相關法律規定。本案中,在地方性文件未規定非本市戶籍殘疾人享受乘車優惠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江蘇省殘疾人保障條例》的規定依法作出裁判,充分保障了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的權益,將法律法規賦予殘疾人的合法權益落到實處。同時,在本案審結后,玄武區法院還向乙市公交總公司發出司法建議,建議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法律規定,在兼顧公交企業經濟利益的同時,牽頭制定更加便利殘疾人免費乘車的相關制度及政策,通過司法建議進一步延伸對殘疾人的司法服務。
案例七:某公租房公司訴馬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某公租房公司與馬某某于2014年簽訂公租房租賃合同,約定某公租房公司將一套公租房租賃給馬某某,租期12個月,每6個月交納一次租金,逾期2個月不交租金的,某公租房公司可解除合同。合同簽訂后,馬某某拖欠9個月租金。某公租房公司起訴請求解除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馬某某給付自2020年8月4日至實際退還房屋之日的租金,并騰退其租住的房屋。
(二)裁判結果
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了解到馬某某系行動不便殘疾人,主要生活來源是政府低保,年近花甲,沒有子女,長期一人獨居生活。因其外出未按政策規定按時提交低保申請信息,低保被暫時取消,導致未能按時繳納房租??紤]到馬某某的實際情況,經主持調解,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馬某某可以繼續租住,并于2022年2月10日前一次性給付某公租房公司2020年8月5日至2021年8月4日期間所欠租金4802.08元。
(三)典型意義
公共租賃住房是黨和政府為困難群眾提供的生活保障,本案如單純判決解除租賃合同,將難以避免地造成不可逆的影響,導致殘疾老人無房可住。人民法院充分釋法,耐心說理,勸說某公租房公司充分考量馬某某的困境,給予8個月的寬限期,勸告馬某某再次申請低保,同時調解暫時不解除租賃合同,避免馬某某面臨無房可住的困境。既保障了政府公租房政策通過合同的形式得到落實,同時又切實保障了殘疾人的居住權,在具體案例中落實了司法為民的宗旨。
案例八:高某琴等訴高某明共有物分割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高某琴與高某明系同胞兄妹,高某航、高某雪系高某琴的子女,上述4人均與案外人高某寶(高某琴之父)屬同一戶籍,被識別為貧困戶。高某明肢體貳級殘疾,其妻視力壹級殘疾。2017年5月,戶主高某寶與鎮政府簽訂了《易地扶貧搬遷協議》和《易地扶貧搬遷舊宅基地騰退協議》,享受易地扶貧搬遷安置政策人均補助25000元,共計125000元;享受舊房宅基地騰退補助政策人均補助10000元,共計50000元,上述款項均匯入高某明指定的賬戶。2016年10月,高某明購買房屋一套,支付購房款140000元,契稅、印花稅合計1860元,該房屋系該戶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起訴請求高某明支付貧困戶移民搬遷款75000元、舊宅基地騰退款30000元,合計105000元。
(二)裁判結果
陜西省安康市白河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易地扶貧搬遷政策和舊房宅基地騰退政策,其目的均為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居住權利。高某明按照上述政策購買住房,該住房現為其唯一住房,高某琴等與高某明、案外人高某寶均享有該房屋的居住權,在該房屋未被處置的情況下不能主張已享受政策資金的返還,遂判決駁回高某琴等的訴訟請求。
陜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款項是政府為解決貧困戶基本住房問題的特定款項,具有??顚S玫男再|,高某琴分割款項用于生活開支的主張,與政府發放該款項的特定用途相悖,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本案既涉及殘疾人的居住權又涉及扶貧安置政策的具體落實。扶貧安置政策是政府為改善貧困戶的生活質量、從自然條件惡劣地區搬遷到生存與發展條件較好的地方、解決農民基本住房的惠民政策,應當用好,以真正解決當事人住房需求。高某明等四人均在高某寶戶內,與高某琴系同胞兄妹,高某明夫妻均為重度殘疾人,雖高某琴等三人對案涉款項享有權利,但案涉款項購買房屋為當事人唯一住房,判決駁回高某琴等人的訴請對保障殘疾人的居住權益、對落實國家扶貧政策的目標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九:牛某某訴某物流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牛某某為左手大拇指缺失殘疾。其2019年10月10日到某物流公司工作,擔任叉車工。入職時提交了在有效期內的叉車證,入職體檢合格。公司要求填寫員工登記表,登記表上列明有無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傷史、傳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欄。牛某某均勾選“無”。2020年7月4日,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隱瞞持有殘疾人證,不接受公司安排的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2020年7月10日,牛某某申請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2020年10月13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60元。牛某某起訴請求某物流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30000元。
(二)裁判結果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物流公司招聘的系叉車工,牛某某已提供有效期內的叉車證,入職時體檢合格,從工作情況來看,牛某某是否持有殘疾人證并不影響其從事叉車工的工作。故某物流公司以牛某某隱瞞殘疾人證為由解除合同,理由不能成立,其解除勞動合同違法。遂判決某物流公司支付牛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860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判決。
(三)典型意義
用人單位可以對勞動者進行管理,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基本情況,但該知情權應當是基于勞動合同能否履行的考量,與此無關的事項,用人單位不應享有過于寬泛的知情權。而且,勞動者身體殘疾的原因不一而足,對工作的影響也不可一概而論。隨著社會越來越重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在殘疾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不主動向用人單位披露其身有殘疾的事實,而是作為一名普通人付出勞動,獲得勞動報酬,這是現代社會應有的價值理念。用人單位本身承擔著吸納的社會責任,對殘疾勞動者應當有必要的包容而不是歧視,更不能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本案判決對維護殘疾人勞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起到了重要示范引領作用。
案例十:王某某訴某康復器具公司侵權責任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手術截肢,向某康復器具公司購買假肢產品。2016年4月25日,雙方簽署《產品配置單》,約定由某康復器具公司為王某某提供假肢產品,并根據王某某的個人適應性提供修正裝配方案以及終生免費調整、保養、維修等專業技術服務。某康復器具公司根據王某某情況先為其裝配了臨時假肢,王某某支付相應價款8000元。2017年4月18日,王某某因左下肢殘端潰爛住院治療,支付醫療費52725.42元。王某某稱其安裝假肢后不到十天出現潰瘍,向某康復器具公司業務員反映情況,對方稱需磨合,慢慢會好,故未及時入院治療。王某某起訴請求某康復器具公司賠償其購買假肢費用8000元、醫療費52725.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營養費11500元、護理費17400元、交通費2000元。
(二)裁判結果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康復器具公司未向王某某提供足夠的假肢佩戴指導和跟蹤服務,導致王某某在使用假肢的過程中出現殘端潰爛的損害后果,應對王某某的損害后果承擔侵權責任,遂判決某康復器具公司退還王某某假肢款8000元,賠償王某某醫療費52725.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護理費11500元、營養費5750元、交通費500元。二審中雙方調解結案。
(三)典型意義
殘疾輔助器具對殘疾人生活具有重大影響。殘疾輔助器具的質量是否合格,以及能否安全有效地使用,與輔助器具使用人的身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權益密切相關。殘疾輔助器具產品除了具有物的屬性外,還包含服務屬性,任何一項屬性存在缺陷都有可能對使用者造成損害。本案確立了殘疾輔助器具侵權責任糾紛的基本裁判規則,即殘疾輔助器具的經營者在向購買人出售產品后,除應保證產品質量合格外,還應根據產品性能及合同約定,為購買人提供裝配、調整、使用指導、訓練、查訪等售后服務,若因服務缺失導致購買人產生人身損害,經營者應根據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