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廣東省殘疾人保障金征繳暫行辦法》有關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用人單位,可申請緩、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下稱保障金)。
一、申請的條件
(一)申請緩繳保障金
1.由所屬市和區、縣級市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扶持、解困對象的;
2.無主管部門的用人單位,經本級殘疾人聯合會核定其確實存在困難的。
保障金緩繳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二)申請減繳保障金
1.由本級政府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并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少于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50%的單位;
2.連續虧損達2年,且已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不少于按比例應當安排殘疾人數50%的單位;
3、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在崗職工工資水平,且在崗殘疾職工人數不少于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50%的單位。
保障金減繳數額不得大于應繳數額的50%。
(三)申請免繳保障金
1.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破產申請的;
2.已辦理歇業手續的。
二、申請的程序
三、申請需提交的資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核對后即退回,復印件須注明:此件與原件相符,并加蓋公章)
(一)緩、減、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請審核表;
(二)書面申請報告;
(三)近兩年度經稅務師事務所審核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全套);
(四)上年度報統計局的《從業人員及工資總額》I102-2表或上年度1-12月向職工發放工資的憑證;
(五)本級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為扶持、解困對象的文件或法院已立案受理破產申請或已辦理歇業手續等有關的文件。
注:申請單位應在規定的報送日期內提交資料,提交資料不齊全、逾期辦理年審或年審之日起超過20日報送的,均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