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投資納稅積分入戶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進有能力在城鎮穩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實現市民化,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63號)、《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干規定》(征求意見稿),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投資納稅積分入戶是指對持有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且在深圳依法注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就業個人,按照積分制要求進行積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審批入戶。
第三條市政府根據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按照統籌兼顧、穩妥有序的原則對投資納稅積分入戶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人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指導投資納稅積分入戶的實施,協調、監督、檢查投資納稅積分入戶工作,將投資納稅積分入戶計劃指標統一納入深圳市年度戶籍人口增長計劃內管理。
市公安局負責具體實施投資納稅積分入戶工作,組織開發信息系統,受理、審核入戶人員申請材料,為達到入戶要求的人員辦理入戶手續。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參加深圳市社會保險信息,及時報送市公安局。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從事職業的身份資格信息,及時報送市公安局。
市稅務局負責審核(復核)入戶人員在深圳市企業、個人依法納稅信息,及時報送市公安局。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負責市政務信息共享交換平臺的維護和技術保障,統籌積分入戶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稅務局確保積分入戶涉及的、職業、稅務等信息通過共享交換平臺實現共享。
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其他相關組織機構應當建立投資納稅積分入戶信息共享工作機制,積極配合做好入戶審核工作。
第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可申請辦理投資納稅積分入戶: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60萬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72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36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在30萬元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遷戶時年齡應當在55周歲以下,且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前款第(一)項的企業法定代表人,前款第(二)項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前款第(三)項的個體工商戶業主,應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以內在同一企業,且一直具備與申請事由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納稅遷戶人員辦理入戶手續時,應當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納稅證明或納稅記錄、納稅清單。企業或個人繳納的各項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并已經繳納的稅款(不包含代收代繳及由稅務、司法部門追繳入庫的稅款)。
第六條有關人員遷戶時,應無刑事犯罪記錄,且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活動的記錄。
第七條投資納稅積分入戶人數實行年度總量控制。年度入戶指標數量納入深圳市年度戶籍人口增長計劃內統籌安排,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投資納稅積分入戶指標由申請人年齡、依法納稅、身份資格、誠信守法等指標組成,入戶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累計積分。市發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據計劃執行情況適時對積分指標及分值做動態調整。
第九條辦理投資納稅入戶人員應當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其積分信息統一納入深圳市積分入戶信息庫,按由高到低的順序進行排名。
第十條投資納稅積分入戶實行統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每年度一至二季度受理申請,三季度審批,四季度辦理入戶,具體時間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市公安局根據入戶申請人員積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積分入戶指標,確定正式入戶人員名單,并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滿后,正式入戶人員應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公安局提交相關入戶材料。審核通過的,辦理相關入戶手續。
公示期間,入戶申請人員對公示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請復核,同時提交相應復核材料。各相關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四條職能劃分,在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復核申請材料之日起7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市公安局。
第十一條進入正式入戶人員名單的入戶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向市公安局報送相關入戶材料,經核實有效后,由市公安局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深圳市入戶指標,辦理相關入戶手續。
第十二條入戶申請人未成年子女允許申請同步隨遷入戶。
第十三條入戶申請人及其隨遷家屬戶口簿仍登記為農業家庭戶的,應當同時辦理深圳市“農轉非”手續。
第十四條市公安局依據本辦法制定投資納稅積分入戶辦事指南,加強宣傳和指引,切實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五條投資納稅積分入戶申請人員應確保入戶申報材料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查實,存在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材料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注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除有特別說明之外,本辦法對申請人入戶條件核查及積分分值計算時點以當年度申請截止日期為準;所稱的年度,指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會同各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附:深圳市投資納稅積分入戶指標及分值表
總結如下:
1、投資納稅遷戶審核方式由審批制改為積分核準制
2、是申請人年齡要求在55周歲以下。年齡45周歲以下的加分,50周歲以上的減分
3、法人要最近連續三個年度納稅額度達到360萬元,股東要按占股比例達到72萬元
4、個人要最近連續三個年底納稅額度達到30萬元
5、新增加分項和扣分項,比如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扣分
此政策只是深圳市公安局的投資納稅入戶,并非深圳市人社局的人才引進積分入戶。深圳入戶政策在一個一個的出臺,相信深圳人社局的人才引進積分入戶政策應該也快要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