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理戶口的申辦通道:人才引進遷戶(包含畢業生接收遷戶)、居住遷戶、性遷戶、納稅遷戶。
二、人才引進遷戶辦理條件
指從深圳市外或市內非戶籍人口中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引進人才,按規定辦理入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
01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且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年齡條件的人員。
02在國 (境)外學習并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工作(學習) 1 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后等進修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應在45 周歲以下。
03具有普通高等本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專科以上學歷,且年齡在 35 周歲以下的人員。
04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 50 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需同時具有中專以上學歷。
05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 45 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 40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高級職業資格,且在深圳市參加社會保險滿 3 年以上、年齡在 35 周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需同時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 (職業) 目錄。
06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國家級一、二類職業技能競賽中獲獎人員,或獲得“中華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稱號人員,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年齡需在45周歲以下。
三、居住社保遷戶辦理條件
指對參加深圳市社會并在深圳市擁有合法住宅用途房產 (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一定年限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
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且在深具備合法穩定和合法穩定住所 (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居住社保遷戶。居住社保遷戶以積分制辦法實施,積分主要指標為參加深圳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擁有深圳合法產權住房年限(或合法租賃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等部門另行制定。
符合本條規定人員遷戶時,男性應當在55周歲以下,女性應當在 50 周歲以下。
四、政策性遷戶辦理條件
指按照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人投靠、未成年子女隨遷、軍轉干部安置、軍人家屬隨遷、軍休及復員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招生和駐深機構人員入戶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額度內,經審批可辦理政策性遷戶:
01父母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請投靠入戶。
02夫妻一方為深圳市戶籍的,其配偶按下列要求申請投靠入戶:在深有就業,且同時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直接辦理人才引進遷戶;
在深無就業,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分居時間滿2年后可以申請入戶。經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及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或碩士以上研究生學歷條件人員的配偶,可不受分居時間限制并予優先解決。
03遷入深圳市戶籍連續滿 8年且仍擁有深圳市戶籍的,其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申請投靠入戶。父母婚姻在存續期間的,須同時提出入戶申請,離異或喪偶后未再婚者除外。
04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轉干部及其隨遷隨調家屬、軍休及復員干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以申請入戶。
05深圳市高等院校在國家統招計劃內生源新生可以申請入戶。
06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駐深機構在編工作人員可以在指標額度內申請入戶,其中省級 (含副省級)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 20 名,地級市政府駐深機構指標總額度為 10 名。
五、納稅遷戶辦理條件
指對在深圳市繳納一定稅額、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及納稅達到一定數額的個人,按規定辦理入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員,經核準可辦理納稅遷戶:
01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法人企業法定代表 (負責)人,該企業在最近連續 3 個納稅年度內繳納01的稅額累計在300萬元以上。
02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出資 (合伙) 人,在最近連續3個納稅年度內,以其投資份額占該企業實收資本的比例而分攤企業已繳納的稅額累計在 60 萬元以上。
03在深圳市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 3 個納稅年度內依法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限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項目)累計在 24 萬元以上。
04在深圳市依法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在最近連續 3 個納稅年度內繳納的稅額累計在 30 萬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