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國營、地方國營、合作社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事業及機關、團體、所有計劃、統計、會計有關工資總額的計算,均以本規定為依據.
二、工資總額包括在冊與非在冊人員的全部工資.
三、凡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工作報酬,及根據立法規定支付給職工的工資性質的津貼,不問經費來源,均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
在企業、事業、機關、團體中使用自己的工具,牲畜及其他生產資料工作的職工,工資總額僅包括其本人的報酬,不包括使用其工具、牲畜及其它生產資料的費用.
四、企業、事業、機關、團體的統計報告中,報告月(季、年)的工資總額應包括職工在報告月(季、年)完成工作的全部工資,即應該包括應付未付的工資,不包括預付及補發工資.凡預付的工資應計入應發月(季、年)的工資總額內,補發的工資,則在季、年報表中加以調整.
五、工資總額的組成:
(1)對已做的工作按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
(2)對已做的工作按計件單價(包括累進制的累進單價)支付的計件工資;
(3)由于工作條件變更(原材料不符合要求、加工過程復雜、工具和設備不良等)而發給計件工人的工資津貼;
(4)計件工人從事低于其技術等級的工作未達到原工資率的工資;
(5)包工工資;
(6)不采用上列工資制度,而用營業提成辦法所支付的報酬;
(7)各種經常性的獎金(如完成與超額完成計劃、節約原材料、燃料、電力、提高質量及無事故等獎金);
(8)加班加點津貼(包括節日、假日加班);
(9)夜班津貼;
(10)非因工人過失而產生廢品時的工資;
(11)非因工人過失而機器設備停工時間的工資;
(12)由于工作條件困難(工作有害健康、繁重、危險等)而發給的津貼;
(13)節日值班津貼;
(14)技術津貼;
(15)支給兼任工長(班、組長)者的津貼;
(16)支給生產中教學徒者的津貼;
(17)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
(18)地區津貼;
(19)在工作中女工哺育嬰兒時間的工資;
(20)執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時的工資;
(21)未成年工優待工作時間的工資;
(22)職工調動期間的工資;
(23)定期休假的工資;
(24)支給派出學習但仍算本單位編制內的工作人員的工資;
(25)其他工資性質的津貼(如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煤貼等);
(26)解雇金.
六、工資總額不包括下列各項:
(1)支付給創造發明、技術改進、合理化建議、勞動競賽、各種模范等一次性的獎金;
(2)工資附加費、國家機關、團體的福利費.但由工資附加費開支的工會、勞保、福利、衛生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應分別包括在支付單位的工資總額內;
(3)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如特殊工作服、口罩、手套、解毒劑、通風設備及各種安全設備支出).
(4)出差費;
(5)調動工作的旅費與調動工作地區的安家費;
(6)實習學生的津貼.
七、中央各主管部門必要時得依據本規定及各該部門的具體情況分別擬制定補充規定,報國家統計局批準施行.
八、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施行,屆時原由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即行廢止.
附: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暫行規定的幾點說明
一九五一年三月七日原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施行以來,對工資總額的計算曾起了統一的作用,有利于計劃、統計、會計工作的進行.但由于幾年來工作的發展,此項規定業已不能滿足需要,有重新加以規定的必要.故由本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草擬本規定,呈請國務院批準頒發施行.
本規定較原規定有下列變動:(一)原規定實施范圍只限于公、私營企業,本規定則適用于國民經濟及文教、政府各部門,至于未加列舉的單位,如黨派組織、人民團體也適用此規定.(二)本規定工資總額中包括原規定未列的"非在冊人員的工資"、"稿費、講課費及其他專門工作的報酬"、"解雇金"等項,對某些項目,亦已根據現有情況作出更明確的規定.(三)原規定中對于基本工資及輔助工資曾加劃分.鑒于工資總額組成各項內容,尚可根據不同需要作出其他分類,而劃分基本工資及輔助工資僅為其中之一,故未列入本規定中,但此項分類各單位又頗為需要,特將其說明于后,項目的劃分較原規定有較大變動.
本規定第二、三條指出各單位的工資總額應包括該單位為了完成某種工作而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報酬.凡由該單位支付給全部職工(無論是否在冊)的工資都應包括在內、軍工、民工、臨時工的工資亦應包括在內.在項目上應該包括所有工資性質的支付,不論其經費來源、支付形式(實物、貨幣等)、支付文件的種類(支付單收據、合同等)、計劃或現行法令是否規定等情況,都應包括在工資總額內.
本規定第五條列舉了工資總額組成的項目.由于目前各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相當復雜,工作發展不平衡,全國的工資制度和工資立法尚待進一步統一,故本規定只列舉了一般性的項目,有些個別項目則未一一列舉,而所列舉出的項目,也并非各單位均有,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填列,有些正在整頓并準備廢除的項目,如考勤獎、事假折薪等,本規定雖未列舉,但在未取消前,亦應計入工資總額內.有的單位由于工作條件限制,對有些列舉的項目一時難以分列,或無必要分列者,則不必分列,隨著工作的進展,工資支付辦法逐漸健全以后,再加改進.本條有關各項,有些單位目前并不存在,且無必要建立者,不得借此增加工資支出,如確屬工作需要者,須經政府批準后始得建立.
本規定第六條指出了工資總額中不包括的項目,這是因為我們國家的國民收入分配給勞動者的部分,不僅限于工資,而且尚有工資附加費(即勞動保險基金、工會經費、醫藥衛生補助金、福利補助金、企業直接支付的勞動保險費用等),國家機關的福利費及各種一次性獎金等等,這些也都減免了職工的個人支出,提高了職工的物質與文化生活水平,但由于這部分與工資分配原則是有所區別的,故不計入工資總額內.對于有些尚未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事業及機關直接支付給職工的病、傷、產假工資因是屬于福利性質,原不應與工資混淆,但由于目前在實際計算中難以截然劃分,故暫可計入工資總額中.至于在具體工作中,如對有些項目的性質不易區別,或一時難以確定者,應該呈請上級機關解決.
關于基本工資與輔助工資可下列原則劃分:
(1)基本工資系指職工因為把一定時間的勞動消耗在工作上而得到的工資,本規定第五條第一項到十七項即為基本工資.
(2)輔助工資系批根據法令規定支付給職工的非工作時間的工資,津貼和社會服務的開支,本規定第五條第十八項至二十六項即為輔助工資.
本規定第五條未加列舉的項目,以及將來可能增加的項目,也可依照此項原則加以劃分.
至于在冊與非在冊人員的劃分及平均工資的計算問題,應按本局制定和批準的統計表報規定辦理.
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1990年1月1日國家統計局)
一、關于工資總額的計算
工資總額的計算原則應以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全部勞動報酬為根據。各單位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以及其他根據有關規定支付的工資,不論是計入成本的還是不計入成本的,不論是按國家規定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還是未列入計征獎金稅項目的,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支付的還是以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列入工資總額的計算范圍。
二、關于獎金的范圍
(一)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提前竣工獎、外輪速遣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
(二)節約獎包括各種動力、燃料、原材料等節約獎。
(三)勞動競賽獎包括發給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的各種獎金和實物獎勵。
(四)其他獎金包括從兼課酬金和業余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等。
三、關于津貼和補貼的范圍
(一)津貼。包括:
1、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具體有:高空津貼、井下津貼、流動施工津貼、野外工作津貼、林區津貼、高溫作業臨時補貼、海島津貼、艱苦氣象臺(站)津貼、微波站津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冷庫低溫津貼、基層審計人員外勤工作補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夜班津貼、中班津貼、班(組)長津貼、學校班主任津貼、三種藝術(舞蹈、武功、音樂)人員工種補貼、運動隊班(隊)干部駐隊補貼、公安干警值勤崗位津貼、環衛人員崗位津貼、廣播電視天線崗位津貼、鹽業崗位津貼、廢品回收人員崗位津貼、殯葬特殊行業津貼、城市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崗位津貼、環境監測津貼、收容遣送崗位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具體有: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科技保健津貼、各種社會福利院職工特殊保健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具體有:特殊教師補貼、科研津貼、工人技術津貼、中藥老藥工技術津貼、特殊津貼等。
4、年功性津貼。具體有:工齡津貼、教齡津貼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5、其他津貼。具體有:直接支付給個人的伙食津貼(火車司機和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和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水產捕描撈人員伙食津貼、專業車隊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體育運動員和教練員伙食補助費、少數民族伙食津貼、小伙食單位補貼等)、合同制職工的工資性補貼以及書報費等。
(二)補貼。包括:
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各種補貼,如肉類等價格補貼、副食品價格補貼、糧價補貼、煤價補貼、房貼、水電貼等。
四、關于工資總額不包括的項目的范圍
(一)有關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方面的費用。具體有:職工死亡喪葬費及撫恤費、醫療衛生費或公費醫療費用、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費、集體福利事業補貼、工會文教費、集體福利費、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貼、上下班交通補貼以及洗理費等。
(二)勞動保護的各種支出。具體有:工作服、手套等勞保用品、解毒劑、清涼飲料,以及按照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九日勞動部等七單位規定的范圍對接觸有毒物質、矽塵作業、放射線作業和潛水、沉箱作業、高溫作業等五類工種所享受的由勞動保護費開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五、關于標準工資(基本工資、下同)和非標準工資(輔助工資,下同)的定義
(一)標準工資是指按規定的工資標準計算的工資(包括實行結構工資制的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和工齡津貼)。
(二)非標準工資是指標準工資以外的各種工資。
六、獎金范圍內的節約獎、從兼課酬金和醫療衛生服務收入提成中支付的獎金及津貼和補貼范圍內的各種價格補貼,在統計報表中單列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