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非深戶籍人員的服務與管理,根據《經濟特區居住證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深圳市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規定,現將入住深圳的非深戶籍人員即時申報居住登記信息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下列旅業單位應當即時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居住登記信息:
(一)持有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店、旅館、旅社、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度假村、山莊、療養院、接待站等旅業單位;
(二)具有留宿功能且在凌晨2點以后仍然經營的洗浴、桑拿、休閑、按摩、保健、水療、水會、足浴、養生館等經營服務場所;
(三)以時租、日租計算收費,安裝了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以旅業形式經營的出租屋(旅業式出租屋)。
二、上列持有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業單位和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經營者為申報義務人。
以時租、日租計算收費的出租屋,實際管理人和房屋所有人為申報義務人。
三、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隊、各區公安分局治安管理部門及轄區派出所應當做好以下具體工作:
(一)指導、監督旅業單位安裝治安管理信息系統和安全技術防范設施;
(二)做好旅業單位的治安信息登記工作,建立場所治安管理檔案,嚴格治安管理和安全監督;
(三)檢查、督促旅業單位報送旅客信息;
(四)指導、監督旅業單位建立和落實各項治安管理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維護場所治安秩序;
(五)依法查處旅業單位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
(六)依法查處未按要求安裝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的違法行為;
(七)其他治安管理服務工作。
四、申報義務人應當申報非深戶籍人員的下列居住登記信息:
(一)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
(二)戶籍地址;
(三)人員入住、留宿的起始及結束時間。
五、申報義務人應當及時將住(留)宿的非深戶籍人員身份信息掃描、上傳至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持有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的旅業單位應在非深戶籍人員入住后3小時內掃描并上傳旅客信息至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旅業式出租屋應在旅客入住后30分鐘內掃描并上傳旅客信息至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經營服務場所,申報義務人應當于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掃描錄入此期間入場消費及仍在場所內消費的非深戶籍人員身份信息,并在非深戶籍人員進場后30分鐘內將其身份信息上傳至公安機關治安管理信息系統。
六、申報義務人未按規定即時申報非深戶籍人員居住登記信息的,由公安機關按照《條例》的有關規定查處。
深圳市公安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