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國《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以來,各企業、員工積極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已成為社會常態,但仍存在部分企業為減少經營成本通過各種方式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從而致使企業處于風險的漩渦。本文擬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及相關角度全面分析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存在的法律風險:
一、企業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減免
雖然我國法律明確規定了企業、員工都應當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應繳部分由企業代扣代繳,但是仍存在部分企業未能及時足額繳納相關社會保險費用,并嘗試各種方式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例如:企業內部規定員工試用期滿后再辦理相關的社會保險或員工工作滿一年后才能參加社會保險;通過不與員工簽訂合同逃避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企業與員工私下簽訂協議,約定由企業將應當用于繳納社會保險的費用直接支付給員工,員工承諾由此產生的糾紛,企業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等。
因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企業與員工共同的法定義務,不能通過企業內部規定或雙方協議約定免除任何一方應承擔的法定義務,所以不論企業內部有何規定或企業與員工之間存在何約定,都因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
【相關案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61號烏魯木齊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掌上明珠家具店與劉永智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就起止時間存在爭議,原告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掌握被告的入職手續、考勤記錄等資料,但原告未提交任何有效證據對被告的用工時間加以證明,亦未能提供有效證據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反駁。因此,本院對被告陳述的用工事實及提交的工資表復印件予以采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2014年8月起未發放工資,故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資。關于工資數額,原告提交的工資表中無領取人簽字,故根據《安裝協議書》中約定存在提成以及被告提供的工資表,原告應當向被告支付2014年8月1日至9月17日工資8760.53元。關于社會保險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是國家的法定保險,是法律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不能以任何方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本案原告關于將社會保險費以現金形式發放的陳述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且根據原告提供的8月份工資表也不能證明其將社會保險費在工資中發放。故本院對原告的訴稱不予支持。原告應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基數為被告補繳2014年3月至2014年9月的社會保險費,期間利息由原告承擔。
二、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被加收滯納金、處以罰款、媒體爆光等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企業應當按時足額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未按時足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企業欠費之日在2011年7月1日前的,滯納金分段處理: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前的欠費,企業主動補繳或經責令按時補繳的,不核定滯納金;企業經地稅機關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由地稅機關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對于2011年7月1日以后企業的欠費,由地方稅務機關按日加收0.5‰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企業未按時足額代扣代繳應當由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繳納,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且企業不得要求員工承擔滯納金。
另,為督促企業、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將針對拒不清繳欠費、情節嚴重的企業,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媒體進行公告,由社會各界共同監督。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百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二條、第八十六條;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第十六條。
【相關案例】深(福)社限令[2014]C002號《市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補足)指令書》關于深圳市江南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社會保險補足指令書的送達公告
經查,你單位存在未按時足額繳納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因你單位已搬離注冊地址,且無法聯絡單位相關人員,現公告送達本案深(福)社限令[2014]C002號《深圳市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補足)指令書》。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內容如下:經查,你單位未依法繳納201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間的社會保險費26839.66元,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以上違法事實有社會保險繳費通知單等有關證據為證。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之規定,責令你單位自本指令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到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征收科補繳欠繳社會保險費26839.66元,滯納金386.41元(滯納金繳納標準為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共計27226.07元(滯納金計算截止2013年12月26日,實際金額以繳交日為準)。逾期仍不繳納的,我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強制征繳,并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你單位如對本處理不服,可于本指令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復議,或者于本指令書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的勞動用工風險
1.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員工有權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企業向其支付經濟補償,如企業拒絕支付經濟補償,員工有權請求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企業還應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員工加付賠償金。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相關案例】山東省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德中民終字第1164號武城寶福鄰購物中心有限公司與孫淑蘭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根據雙方訴辯主張,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是否應向被上訴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武城縣社會保險事業處為被上訴人孫淑蘭頒發的證表明,自2013年1月,被上訴人的參保單位變更為上訴人武城寶福鄰購物中心有限公司,上訴人應當依法為被上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費,而上訴人武城寶福鄰購物中心有限公司未為被上訴人孫淑蘭繳納社會保險費,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被上訴人孫淑蘭與上訴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補辦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員工有權要求企業賠償損失。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
【相關案例】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鄂武漢中民商終字第00389號武漢瑪麗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與范應明等勞動爭議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關于瑪麗公司是否應為范應明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以及賠償范應明失業保險待遇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根據上述規定,辦理失業登記及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的主體是失業人員。故范應明主張瑪麗公司辦理失業登記的請求不應支持。但是,對于瑪麗公司因未依法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義務,造成范應明即使辦理了失業登記也存在的失業保險金差額損失,該公司應予賠償。根據查明的事實,范應明2004年10月到瑪麗公司工作后,瑪麗公司于2008年8月才為其繳納失業保險費,欠繳2004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的失業保險費。根據失業保險的相關法律及規定,如果瑪麗公司足額為范應明繳納失業保險,則范應明失業后可以享受17個月失業保險金,現按其實際繳費年限計算,范應明只能享受11個月失業保險金,故瑪麗公司應向范應明賠償失業保險金損失為4284元(714元/月×6個月)。瑪麗公司主張范應明系主動意愿中斷就業的,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第十三條明確規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包括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瑪麗公司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3.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員工發生工傷時,由企業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向員工支付賠償費用。
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相關案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八師中級人民法院(2015)兵八民一終字第110號石河子市中新創包裝容器有限公司與楚鳳蘭勞動爭議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中新創包裝容器公司的上訴理由和被上訴人楚鳳蘭的答辯意見,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中新創包裝容器公司是否應當支付被上訴人楚鳳蘭停工留薪期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及勞動能力鑒定費。本案中,被上訴人于2012年4月2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間在上訴人單位從事沖床工作,于2013年8月31日在為上訴人工作時受傷,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被上訴人在上訴人單位所從事工作屬于上訴人的主要經營業務范圍,工作期間接受上訴人的安排管理,并由上訴人為其發放工資,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第一條規定:“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根據該規定,雖然石河子總場仍然為被上訴人楚鳳蘭繳納社會保險費,但上訴人作為被上訴人的實際用人單位,亦不能夠免除為被上訴人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責任。本案中上訴人未為被上訴人繳納工傷保險費,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規定,應當對被上訴人的工傷保險待遇的承擔賠償責任。
4.企業招聘錄用處于停薪留職、提前退休、下崗待崗、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等情形下的員工,應當為該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否則依《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八條。
【相關案例】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常民終字第1594號常州中北物業服務有限公司與關龍河醫療保險待遇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本院認為,關于中北物業是否應為關龍河繳納社會保險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建立勞動關系后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系用工單位的法定義務。中北物業與關龍河于2013年1月8日建立勞動關系。中北物業作為用工單位應依法為關龍河繳納社會保險。根據相關規定,在停薪留職、提前退休、下崗待崗、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等情形下,勞動者與新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應當由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按相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無論關龍河與黑龍江華山農場責任有限公司是否存在停薪留職、下崗待崗、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等情形,現中北物業作為關龍河的新用工單位也應依法為關龍河繳納社會保險。
四、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將面臨直接劃撥、扣押、查封、拍賣等強制征收法律風險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企業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征收社會保險費欠費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
【相關案例】深(福)社限令催告【2015】E001號《深圳市社會保險監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關于深圳漢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社會保險行政決定催告書的送達公告經查,深圳漢唐酒業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依法繳納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因該單位未在注冊地址辦公,且無法聯絡單位相關人員,現我局依法對你單位公告送達深(福)社限令催告【2015】E001號《深圳市社會保險監察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本催告書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文書內容如下:經查,你單位存在未依法繳納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社會保險費的違法行為。我局于2015年2月14日向你單位送達深(福)社限令【2014】E0067號《深圳市社會保險費限期繳納(補足)指令書》,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復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也未履行繳費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擬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行政決定。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履行催告程序,請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10日內到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繳納欠繳的社會保險費本金30526.42元,滯納金2329.17元(兩項共計32855.59元,滯納金繳納標準為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計算截止2014年12月4日,具體金額以實際到賬日為準),逾期未履行繳費義務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你單位有權在收到本催告書之日起3日內到深圳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提出陳述和申辯。逾期不陳述、申辯的,視為放棄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綜上,企業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減免,如企業存在未能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情形,將給企業帶來大量勞動用工、行政處罰等方面的法律風險。
作者: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劉彩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