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國家對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和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是如何規定的?
(1)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失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258號)規定,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率,分別是原則上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6%左右和2%;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規定實行行業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有關費率確定按照國家相應規定執行;用人單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費率按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執行,由統籌地區政府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的1%。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費率,分別為本人工資的8%、2%和1%。
(2)參保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費率。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規定,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費率為20%,其中8%計入個人賬戶;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費率,按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地區可以參照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建立統籌基金的繳費水平確定。
(3)城鎮居民參加居民醫療保險和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主要采取定額方式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