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經期保護標準。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強度的勞動。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于1至2天的休假。
2.孕期保護標準。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于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也不得安排其在正常勞動時間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懷孕女職工,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并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應當視為勞動時間。并要相應的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3.產期保護標準。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產假分為兩個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如果孕婦早產,可以將不足的產前假和產后假合并使用。如果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女職工如果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應允許有1至2周的時間逐步恢復原定額產量。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于15天至30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4.哺乳期保護標準。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對于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鐘的哺乳時間。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班2次的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如果嬰兒滿周歲后身體特別虛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1到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