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入戶》業務須知
嬰兒出生登記業務須知
一、申請條件
以下尚未取得戶籍身份,姓氏姓名符合國家法規規定,申報時父母雙方或出生時父母至少一方是本市戶籍居民的嬰兒,可隨本市父(母)申報出生登記。
1類.本市出生不滿6周歲或市外出生不滿1周歲,《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信息真實齊全;
2類.本市出生已滿6周歲,《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信息真實齊全;
3類.國(境)外出生,已持有《辦理戶口通知》的嬰兒;
4類.市外出生已滿1周歲,《出生醫學證明》父母信息真實齊全;
5類.境內出生,《出生醫學證明》僅登記母親或父親一方信息(不論出生地市和嬰兒年齡)。
高校學生嬰兒在非高校集體戶的父(母)一方戶籍地申報;父母雙方均為高校學生集體戶口的,在嬰兒(外)祖父母戶籍地申報。
二、申請材料(材料復印要求與派出所直接辦理的要求相同)
1.《嬰兒出生登記申報表》(不需填寫,受理后需申報人簽名確認);
2.嬰兒《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1份,核驗原件,收取副頁);
3.嬰兒父母(申報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如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的應分別提供死亡證明文書、失蹤判決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4.申請人父母當前婚姻法律文書(復印件1份,驗原件);
5. 嬰兒具有以下情形的,還需分別提供相應材料:
(1)雙(多)胞胎的提供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合照一張;
(2)國(境)外出生的提供《辦理戶口通知》、出生證明中文翻譯件,嬰兒及其父母入境證件(復印件1份,驗原件);
(3)現役軍人(含女士官)子女的提供父(母)軍官證或士官證、軍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驗原件)、所在部隊政治部門出具的服役證明;
(4)《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出生地非父母戶籍地(長期居住地)或證件存疑的,提供蓋有發證機關公章的嬰兒出生醫學檔案復印件及申請人父(母)的書面說明。親子關系真偽存疑,申報人無法有效舉證,也未能通過其他方式調查核實的,需進行親子鑒定;
(5)嬰兒隨直系長輩血親、收養人姓氏、繼父母姓的,提供相應的關系證明材料,以及直系長輩血親、收養人、繼父母戶口簿或《常住登表等》等戶籍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
(6)高校集體戶學生嬰兒隨(外)祖父母或祖父母申報的,提供親屬關系證明;
(7)三周歲嬰兒的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張、疫苗接種本、學(園)籍檔案復印件。
三、辦理程序(調查時間不計入審批時限)
1. 1類申請向派出所窗口申報,現場登記。2-5類申請向申報人戶籍地派出所窗口申報,現場審核受理簽發《戶政業務受理回執》(2-3類15個工作日內審結,4-5類25個工作日審結)。雙(多)胞胎嬰兒需到場面視,父母民族成分不同的需雙方共同到場(確無法到場的應提供公證書)。
2.申報人收到辦理通知后,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戶政業務受理回執》、婚姻法律文書到擬入戶地派出所辦理登記。申請人6周歲以上,符合條件或自愿申領身份證的,登記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數字相片檢測回執》和身份證照片2張同時到場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