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最低工資,是指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后,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的最低限額的勞動報酬。
但下列各項不得作為最低工資的構成部分:
1.加班工資;
2.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資條件下的補助;
3.按照規定不屬于工資的其它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