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對工資支付日有何規定?
答:《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工資支付周期不超過一個月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第七日;工資支付周期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一個月;工資支付周期在一年或者一年以上的,約定的工資支付日不得超過支付周期期滿后的六個月。
工資支付日遇法定休假節日或者休息日的,應當在之前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應多長時間支付一次?
答:《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向員工支付一次工資。
第十條規定,實行年薪制或者按照考核周期支付工資的,應當每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資的標準預付部分工資。
加班工資支付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工資應以什么形式支付?
答:《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六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不得以實物等非貨幣形式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