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積分落戶管理辦法(試行)11日正式公布,的整體框架是“4+2+7”,即4個資格條件,2項基礎指標和7項導向指標。4個資格條件包括:需持有北京市居住證、法定退休年齡以下、在京連續繳納社會保險7年以及無刑事犯罪記錄。
2項基本指標為在京穩定和居住情況。
《辦法》明確,申請人與在京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合同并連續工作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資辦企業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并連續經營滿1年及以上;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合法穩定就業年限的計分標準,每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積3分。
申請人擁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權證的自有住所;或簽訂正式房屋租賃合同,合法租賃符合登記備案、依法納稅等有關規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單位提供的具有合法產權的宿舍。申請人需連續居住滿1年及以上。在自有產權住所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1分,在合法租賃住所和單位宿舍每連續居住滿1年積0.5分。當連續居住年限多于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作為連續居住年限。
7項導向指標包括:背景、職住區域、創新能力、納稅、年齡、榮譽表彰、守法記錄等方面,對每項指標賦予一定分值,總積分為各項指標的累加得分。具體為:
——教育背景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獲得相應的積分。具體積分標準為:大學專科(含高職)10.5分,大學本科學歷并取得學士學位15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碩士學位26分,研究生學歷并取得博士學位37分。學歷(學位)的認定以申請人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取得學歷(學位)期間連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及連續居住年限的積分與學歷(學位)積分不累計。
——職住區域指標及分值。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居住地由城六區(東城區、西城區、朝陽區、海淀區、豐臺區、石景山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請人就業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區轉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區域的,每滿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創新創業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在科技、文化領域以及創新創業大賽獲得國家級或本市市級獎項的,可獲得相應加分。其中,獲國家級獎項的最高加12分,獲本市市級獎項的最高加6分。只計最高分,不累計加分。
申請人在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擔任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且在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工作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中符合一定條件的創業企業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請人在經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技術轉移服務機構、專業科技服務機構投資或就業,且在投資金額、持股比例、工資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條件的,投資或就業每滿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創新創業各項加分不累計,同時符合多項加分條件的,只計最高分。
——納稅指標及分值。申請人近3年連續納稅,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加6分:工資、薪金以及勞務報酬的個人所得稅納稅額平均每年在10萬元及以上;依法登記注冊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合伙企業的出資人,根據企業已繳納的稅金,以其出資比例計算納稅額,平均每年納稅20萬元及以上。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個人、企業法人和個體工商戶經營者,申請積分落戶的,每條記錄減12分。
——年齡指標及分值。申請人年齡不超過45周歲的,加20分。
——榮譽表彰指標及分值。申請人獲得以下榮譽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評選為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全國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國見義勇為英雄模范或首都見義勇為好市民。國家相關表彰另有規定的,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以上情況積分不累計。
——守法記錄指標及分值。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申請人在本市因違反有關被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條行政拘留記錄減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