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根據《經濟特區社會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行為,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現就《〈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199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本市戶籍并在此時間點前已參加本市職工養老保險,其在原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按《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且尚未辦理按月領取手續的參保人,可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
二、繳費責任和繳費標準
(一)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范圍的參保人,可自愿向市機構申請繳費,費用全部由個人承擔。
(二)符合本通知規定適用范圍的參保人,申請一次性補繳的,可根據本人實際收入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在申請繳費時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工資基數上下限范圍內自行確定繳費基數(繳費到賬后,已到賬月份的繳費基數不再調整);繳費比例按申請繳費時本市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相關規定執行;補繳月數不超過該參保人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的原在國有或者縣以上集體所有制單位作為固定職工的工作年限。具有本市戶籍的參保人,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同時應一次性補繳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不得早于其取得本市戶籍之月,其中取得本市戶籍之月早于2001年2月的,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費一次性補繳的起始時間不得早于2001年2月。
一次性補繳額為月繳費基數×繳費比例×補繳月數。一次性補繳后,統一按月繳費基數之和的8%記入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余部分按規定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或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三)繳費金額到賬后,劃入個人賬戶部分依照國家和廣東省有關規定計算利息。
三、待遇計發
(一)根據本通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參保人,一次性補繳不改變其首次參保時間和參加工作時間。
(二)根據本通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參保人繳清全部費用后,因一次性補繳形成的繳費年限計算為基礎養老金的繳費年限。其中按廣東省辦法核定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因一次性補繳形成的繳費年限不作為建立視同繳費賬戶和計算粵府〔2006〕96號文過渡性養老金的年限,也不作為計發地方養老金的年限;按深圳辦法核定養老待遇的參保人,因一次性補繳形成的繳費年限不作為計算過渡性養老金、調節金的繳費年限,也不計算為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
(三)根據本通知辦理一次性補繳的參保人,其養老保險繳費指數計算按《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四)參保人繳清全部一次性補繳的費用后,符合在我市按月領取企業職工養老金條件的,可向市社保機構提出申請,市社保機構從受理的次月開始計發養老保險待遇,受理以前的不予補付。
四、其他
(一)市社保機構負責具體業務經辦工作,應組織人力、物力,嚴把審核關,確保工作順利落實到位。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我市已有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