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不愿看到工傷的發生,更不愿看到工傷職工權益得不到保障。事實上,工傷保險在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未來,它也將是諸多工傷職工的重要“依靠”。
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印發《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對工傷保險待遇中的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及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進行了重點調整,引發社會關注。
這次調整是隨著職工平均工資與生活費用發生變化的適時調整。其中,職工關心較為集中的是住院伙食補助費——為解決各地住院伙食補助費差異較大問題,同時將其控制在合理區間,上述意見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則上不超過上年度省(區、市)城鎮居民日人均消費支出額的40%。
社會保險是規定的者享有的基本權利。有了社會保險,勞動者因年老、失業、患病、工傷、生育而減少收入時,就會得到基本的經濟和補償,有一定的生活保障。工傷保險是其中一項重要內容。
2004年,我國《工傷保險條例》開始實施。2011年,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明確要求各類用工企業都要依法為全部員工或雇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等于給工傷職工及其家庭進行了健康和生活的兜底。
事實上,此番調整不是工傷保險待遇的第一次調整,有關職工工傷保險和相關的費用標準一直處于動態的調整和完善中。
比如,2010年修訂 《工傷保險條例》時, 將原來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 “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以及“終止或解除時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改由工傷保險基金統一支付——這正是考慮到以往由企業支付導致一些工傷職工“要錢難、吃飯難、看病難”,沒能切實保障他們的權益;明確了計發標準,授權地方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盡管實踐中也面臨各地做法不一、標準自定、穩定性較差的問題,但這種適時調整的機制和趨勢顯然是值得肯定的。
值得注意的是,此番意見強調,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要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綜合考慮職工工資增長、居民消費價格指數變化、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能力、相關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情況等因素,兼顧不同地區待遇差別,按照基金省級統籌要求,適度、穩步提升,實現待遇平衡。原則上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這既是對動態調整的重申,又為今后工傷保險待遇的提高、發放提出了要求,明確了方向。
動態調整的必要性在當下不言而喻。比如,從工傷保險覆蓋面而言,目前還未完全實現“應保盡保”,一些建筑工地、小微企業的職工工傷參保率不高;工傷保險待遇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鑒定難、享受待遇難等;“互聯網+”催生了新型勞動關系,如何將數目龐大的分享經濟行業職工納入工傷保險的參保范圍等等。民生所需因勢而變,社會保險也要適時而動、順勢而為。
發生工傷,對職工及其家庭來說顯然是不幸的,尤其是一些比較嚴重的工傷。我們不愿看到工傷的發生,更不愿看到工傷職工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事實上,工傷保險在保障工傷職工權益、分散企業風險、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都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未來,它也將是諸多工傷職工的重要“依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