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居民王某于2017年3月初與某公司簽訂為期3年的合同,試用用2個月,在同年4月底,王某發現公司未給自己繳納社會保險,后到公司咨詢,公司答復因為王某現在是員工試用期,等王某試用期滿后,其并轉為正式員工后一并為期補繳基本、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
王某到沙河鎮援助工作站咨詢,公司行為是否合法妥當?
法律解析:
工作人員認為:該公司行為明顯違反《勞動合同法》《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
我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法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社會保險條款;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所以說,用人單位在新人的試用期內無論是不為新人辦理手續,還是拖延至試用期滿“轉正”后再為其補繳都是錯誤的。只要建立,不管是否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都應為員工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