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
《女職工保護特別規定》第7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各地關于產假的規定不一致,以上海為例,《上海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已婚婦女晚育的產假增加30天。所以,上海市產假總天數為原有的98天產假加上30天生育假,共計128天產假。其中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由于產假是法定假,用人單位對于女工休產假請求,必須無條件準許。
產假與省里統一 最少178天
今后產假怎么休?市衛計委指出,《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已對產假作了明確規定,另外,《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對“80日獎勵假”作出了規定,綜合考慮,深圳的《若干規定》未對產假作出相關規定。
目前,深圳媽媽休產假執行國家和廣東省的有關規定,最少可休178天:
1.符合、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不論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產假98天+獎勵假80天,共178天。
2.如果有難產、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