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補發;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因此,對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未向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的,勞動者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投訴,經調查屬實的,區人力資源行政部門將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給予補發。對高溫津貼發放雙方存在勞動爭議的,也可以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