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關系轉出業務受理條件,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在本市已參加養老/保險,并且有繳費到賬記錄;
2.參保狀態為已停交;
3.未辦理退休手續;
4.無未辦結的業務;
5.無超齡后繳費記錄。
關于印發流動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的通知(2016年)
為統一規范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辦理流程,根據《流動就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障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09〕191號)和《關于做好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關系轉移接續工作的辦法》(人社部發〔2015〕80號),制定本規程。
《印發廣東省基本關系省內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粵府辦〔2008〕76號)(2009年)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
參保人在新就業地繼續參保后,應當向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索取養老保險參保憑證,交由新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接續本人養老保險關系并存檔。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發給參保人養老保險參保憑證。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年)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年)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后,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2010年)
本辦法適用于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