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溫6月起發放
符合條件的每人每月150元,連發5個月
高溫天氣已持續多日,你還能保持淡定嗎?5月29日,記者從市人社局獲悉,6月起至10月,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給高溫作業者發放高溫津貼,津貼標準為每月150元。此外,在高溫天氣下發生中暑可提出辦理職業病診斷,被認定為職業性中暑的,可申請認定為工傷,享受工傷待遇。
6月起至10月,用人單位要按規定給高溫作業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根據《廣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等規定,高溫補貼發放時間為6月至10月。勞動者從事露天崗位工作以及用人單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廣東省高溫津貼標準為每人每月150元,5個月共計750元。按照規定需按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的,每人每天6.9元。據了解,從事高溫作業的勞動者因事假、曠工未提供勞動的,或在期、因工傷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期間、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計劃生育假等未提供勞動的,用人單位可按勞動者當月實際出勤且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臨時安排勞動者在33℃以上的作業場所或者露天工作的,或者安排非全日制勞動者從事高溫作業的,均按從事高溫作業的天數折算高溫津貼。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高溫作業人員發放高溫津貼,并在工資清單中列明具體項目及數額,且用人單位提供的清涼飲料不能充抵高溫津貼。
市人社局提醒,本月起,如用人單位不依法發放高溫津貼,勞動者可向市人社局舉報,舉報電話為12333。
此外,市局表示,《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認定為工傷。如果職工在高溫環境下工作發生中暑,勞動者認為是職業性中暑的,可準備相關材料及時向市職業病防治院提出辦理職業病診斷。職業性中暑的診斷既根據病人的臨床表現,還綜合考慮職業史、作業環境的氣溫、濕度及勞動強度等。診斷為職業性中暑后,應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被認定工傷后,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