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繳“難題”有了新招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四十六中有規定:為提高社會保險資金征管效率,將基本費、基本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等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
相關人士分析,在此之前,企業繳納社保的流程是由用人單位自行申報、社保險經辦機構核定過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繳費額后,作為地稅據實征收的依據,提供給地稅代收。當企業存在欠繳、或按最低標準繳納的問題,地稅核查比對起來很困難。新政將社保劃到稅務征收,尤其是國稅地稅合并之后,將大大提升社保費的征管效率,嚴格約束不給員工繳納社保、不全額繳納社保的企業。
另外,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發改委、中央文明辦、最高法、人社部、民航局、鐵路總公司等多部門在2018年3月聯合發布相關意見,在一定期限內適當限制特定嚴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火車,相關規定自今年5月1日起實施。
其中就包括在社會保險領域中存在的嚴重失信行為,規定如下:
1、用人單位未按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單位未如實申報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且拒不整改的;
3、應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具備繳納能力但拒不繳納的;
4、隱匿、轉移、侵占、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
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
6、社會保險服務機構違反服務協議或相關規定的;
7、拒絕協助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事故和問題進行調查核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