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沒效力
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關系到個人、單位和社會三方利益,這既是者的權利,也是勞動者的義務,員工承諾放棄社會保險費的權利沒有法律效力。
有關部門明確規(guī)定,工資情況明確的,不能調解降低或者提高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shù)。就是說員工即使簽了“不再追究”的承諾書,也可讓原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另一種情況,就是用人單位把本應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給勞動者個人。對以社會保險費名義支付,勞動者已經領取的相關費用,用人單位要求返回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提出仲裁申請,否則勞動仲裁部門不予處理。
如中,勞動者出現(xiàn)工傷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不繳納社會保險的協(xié)議不能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社會保險主要是由養(yǎng)老、、生育、工傷和失業(yè)保險構成,并且五險中的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是由用人單位單獨繳納。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fā)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規(guī)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同時,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員工在入職當月就應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如果單位拒不按照此規(guī)定執(zhí)行,那么員工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說到底,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的應當嚴格遵循《勞動法》、《社會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如此,才能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為用人單位避免高昂的違法成本。